1、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2、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
3、各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4、國務院各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機構、鄉鎮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等組織;
5、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內設的監察機構。
監察機關的職責:
1、監督公職人員是否遵守法律法規、履行職責、行使權力等方面的情況。如果發現有違法違規行為,監察機關可以采取相應的措施,如提出建議、責令改正、給予處分等。
2、對涉嫌職務犯罪的行為進行調查和處理。如果監察機關發現有公職人員在工作中涉嫌職務犯罪的行為,應當依法進行調查和處理,維護社會公正和法律權威。
3、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行使職權時,監察機關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得侵犯公民的權利和自由。
綜上所述,監察機關是國家設立的專門負責反腐敗工作的國家機關,包括國家監察委員會、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以及派駐監察機構,通過依法對公職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進行監督、調查和處理,以維護國家法律的尊嚴和權威,保障公職人員依法行使職權,防止和懲治腐敗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監察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監察機關,是指國家設立的專門負責反腐敗工作的國家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