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防洪法》第二十二條:河道、湖泊管理範圍內的土地和岸線的利用,應當符合行洪、輸水的要求。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範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傾倒垃圾、渣土,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禁止在行洪河道內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
根據《防洪法》第二十二條:河道、湖泊管理範圍內的土地和岸線的利用,應當符合行洪、輸水的要求。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範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傾倒垃圾、渣土,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禁止在行洪河道內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