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教育權是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的壹項基本權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礎。
受教育權是指公民享有從國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機會和獲得受教育的物質幫助的權利。
受教育權包括兩個基本要素:
1、公民均有上學接受教育的權利;
2、國家提供教育設施,培養教師,為公民受教育創造必要機會和物質條件。
侵害受教育權的具體表現:
1、適齡兒童和少年沒有依照法律規定接受,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沒有予以保證國民教育;
2、適齡兒童,少年沒有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3、在義務教育階段,對學生收學費;
4、父母不讓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
5、學校剝奪適齡兒童,少年受教育權;
6、外界因素幹擾適齡兒童,少年接受教育等 。
《中華人民***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壹)脅迫或者誘騙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失學、輟學的;
(二)非法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經依法審定的教科書的。第二條 相關規定:
(壹)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義務教育是國家統壹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
(二)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
(三)國家建立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保證義務教育制度實施。《中華人民***和國憲法》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