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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兌權證的概念區分

備兌權證和股本權證的***同之處:

1) 持有者都有權利而無義務,即兩者都有期權的特征。在資金不足、股市形勢不明朗的情況下,投資者可以購買權證而推遲購買股票,減少決策失誤可能造成的損失。

2) 兩者都有杠桿效應。持有者只要支付權證的價格就可保留認購股票的權利。因為權證的市場價格大大低於股票的價格,所以,購買權證提供了以小博大的機會。

3) 兩者的價格波動幅度都大於股票。認股權證和備兌權證的價格都隨股票的市場價格波動而同向波動,由於杠桿效應,其波幅都大於股票波動幅度

備兌權證和股本權證的差異:

備兌權證和股本權證除了發行者不壹樣之外,還有以下差異:

1)發行時間。股本權證壹般是上市公司在發行公司債券,優先股股票或配售新股之際同時發行。備兌權證發行時間沒有限制。

2)認購對象。股本權證持有者只能認購發行股本權證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備兌權證持有者有時可認購壹組股票。同時、針對壹個公司的股票,會有多個發行者發行備兌權證,它們的兌換條件也各不壹樣。

3)發行目的。股本權證與股票或債券同時發行,可以提高投資者認購股票或債券的積極性。同時,如果到時投資者據此認購新股,還能增加發行公司的資金來源。備兌權證發行之際,作為發行者的金融機構可以獲取壹筆可觀的發行收入。當然它也要承受股市波動給它帶來的風險。

4)到期兌現。股本權證是以持有者認購股票而兌現,備兌權證的兌現,可能是發行者按約定條件向持有者出售規定的股票,也可能是發行者以現金形式向持有者支付股票認購價和當前市場價之間的差價。 備兌權證本質上是期權的壹種。所謂期權,是指買方向賣方支付壹定數量的金額(權利金)後擁有的在未來壹段時間內(美式期權)或未來某壹特定日期(歐式期權)以事先規定好的價格(履約價格)向賣方購買或出售壹定數量的標的資產的權力。期權交易事實上就是這種權利的交易,買方可以執行也可以放棄這種權利,完全可以靈活選擇。備兌權證是發行商與持有人之間的壹種契約關系,持有人有權利在某壹約定時期或約定時間段內,以約定價格向權證發行人購買或出售壹定數量的標的資產。因此,從本質上來說,期權與備兌權證均是壹種可以賦予其持有者壹定權利的合約,其持有者在可以獲利的情況下執行這種權利,不能獲利時則放棄這種權利,損失的是購買這種權利的費用。但是,具體到投資操作層面,他們又有著很大的不同。 1、期權是壹種在交易所交易的標準化合約,只要成交就會產生壹份期權合約。理論上,期權的供給量是無限的,並且期權合約條款是由交易所制定的,在標的物的選擇上比較有限。而權證的流通量通常是比較固定的,標的股票的選擇範圍也相對較為廣泛。例如在香港市場,備兌權證是由國際性投資銀行發行的,當壹只備兌權證街貨占發行比重達五成或以上,發行商可選擇增發權證與否;在增發證上市之前,供給量是有限的,權證的表現將較容易受市場情緒影響。從這點上來看,備兌權證相對於期權更易受到供求關系和市場情緒的影響,價格短期波動也可能會更加劇烈。

2、從風險方面分析,期權存在賣空機制,但備兌權證壹般不存在賣空機制。因此,期權投資者既有多頭持倉者,亦有空頭持倉者,而權證投資者只能是合約多頭的持倉者。買入期權或者權證時,潛在風險與回報是“贏無限、輸有限”。若正股走勢與預期相符,如不考慮時間值損耗及引伸波幅不變,期權及權證的價格將上升;若看錯方向,最大程度的虧損是全部投入的資金。由於期權存在賣空機制,理論上,投資者可以利用賣空期權收取期權金,但這時期權投資者若看錯方向,就可能要承受無限風險。

3、備兌權證和期權具有替代性,因此同壹國家或地區二者的地位往往不同。以香港市場為例,香港權證市場有發行商持續報價,權證流通性普遍較佳。而期權市場則有所不同,雖然有上市期權供投資者買賣,但不少股票的上市期權交投較為清淡,買賣差價亦較寬,以致香港期權市場活躍程度不及權證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