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聯社是壹個正規且福利待遇好的單位,屬於企業。省聯社是省政府管理轄內農村信用社(含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以下統稱農合機構)的職能部門,具體承擔對農合機構的管理、指導、協調、服務職責。
省聯社主要是管農村信用社、農村商業銀行的機構。農村信用社、農村商業銀行是我國農村金融機構的兩種形態,可以說是向銀行轉化的兩個階段的形態。農村信用社為最初服務於農業生產和農村發展的農村金融機構,農村商業銀行為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產物,為適應於經濟發達的農村地區的金融需求而生。其中,農村商業銀行實現商業化經營,性質已接近於商業銀行。
省聯社的主要職能是:
制定全省農村信用社改革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行業自律管理制度並督促執行;
指導農村信用社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建立規範、有效的經營管理機制,完善內控制度,創新服務方式,拓展新的業務領域;
組織電子化和綜合業務網絡建設和管理,提供信息咨詢服務;
依法指導督促農村信用社選舉理事、監事和聘用主要管理人員,負責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銀行理事長(董事長)、主任(行長)的考核提名;
負責組織和指導全省農村信用社員工培訓;組織農村信用社之間資金調劑和融通,辦理或代理農村信用社資金清算和結算業務,參加資金市場,為農村信用社融通資金;協調有關方面關系,維護農村信用社的合法權益等。
省聯社不具體經營存貸款業務。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強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資金業務監管的通知》
第二條強化省聯社資金業務的服務性
省聯社應根據法人機構資金運營能力差異及其客觀運用需要,按照市場化、差異化原則,提供安全有效的資金業務服務。
(壹)實施分類服務與指導。對於具備交易資格與自營能力的法人機構,省聯社應積極支持其自主運用富余資金,指導加強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對於地處偏遠、信息閉塞、監管評級水平較低、尚未取得交易資格或缺少自營能力的法人機構,省聯社可按市場化原則提供必要的資金運用服務。
(二)改進服務方式。省聯社應以向法人機構提供資金運用信息和投資渠道為主要服務方式,由法人機構依據省聯社提供的信息及渠道與對手方直接進行交易,或由省聯社提供居間代理服務?J行三方協議運作,逐步降低省聯社先歸集資金後統壹運用的業務占比。省聯社應加強資金業務研究,為法人機構提供市場分析、風險預警等信息服務。
(三)規範資金來源與運用。省聯社不得以任何方式強制或激勵法人機構上存資金。缺乏投資渠道、缺少自營能力以及尚未取得交易資格的法人機構,確需委托省聯社運用富余資金的,雙方應按市場化原則逐筆簽訂約期存款合同。省聯社資金運用應堅持安全、流動原則,除存放同業外,可慎重選擇低風險品種進行投資,如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AAA企業債(含短期融資券和中期票據)及同業存單等,嚴禁投資信用風險高、流動性差的業務品種。債券投資應準確進行賬戶分類並建立交易止損機制,凡是交易賬戶浮虧超過已提取壹般風險準備50%或銀行販戶減值超過已計提減值準備的省聯社,不得增加投資規模。省聯社對法人機構繳存的清算資金應實行專戶管理、封閉運行,嚴禁與其他上存資金混用,嚴禁投資購買債券。
(四)合理分配收益。省聯社資金業務收益應按照“資金所有者享有”的原則進行分配,支付法人機構的綜合收益(包括按合同約定支付的上存資金利息以及返還利潤)不得低於同檔次市場平均利率;省聯社不得違規截留資金業務收益,不得從中列支應使用管理費開支的項目。從利潤中提取的公積金在履行規定程序後,可用於困難機構幫扶、系統流動性支持以及其他合理的公***支出項目。省聯社應按季度向法人機構通報資金業務上存、投資以及收益分配使用等情況,並抄送屬地銀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