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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非法攜帶易燃易爆物品進入公***場所或者什麽地方

禁止非法攜帶易燃易爆物品進入公***場所或乘坐公***交通工具。在公***場所或者公***交通工具中,是禁止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的。如果行為人違法攜帶上述危險物品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則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易燃易爆物品有哪些

1、爆炸品。火藥、炸藥、煙花爆竹、爆藥、爆破雷管、黑火藥、導彈。

2、易燃液體。煤油、松節油、汽油。

3、腐蝕品。甲酸、冰醋酸、苯甲酰氯、丙烯酸、硝酸、硫酸、高氯酸、溴素。

4、壓縮氣體。二氧化碳、氨、氯、液化石油氣。

5、自燃物品。植物油、動物油、脂肪、煤、木炭、鋸末、幹草、糧食、黃麻、大麻、劍麻纖維、細碎的金屬。

6、自燃物品。不需要外界火源的作用,由於本身受空氣氧化而放出熱量,或受外界影響而積熱不散,達到自燃點而引起自行燃燒的物質,如黃磷、油布、油紙等。

7、遇水著火物品。這類物質能與水發生劇烈反應,放出可燃氣體和熱量,可引起燃燒和爆炸。如鈉、鉀、氫化鈉、碳化鈣、鎂鋁粉等。

8、易燃固體。這類物質燃點較低,遇明火、受熱、撞擊或與氧化劑接觸能引起急劇燃燒。如紅磷、硫磺、閃光粉、生松香等。

9、氧化劑。這類物質本身不燃燒,但有很強的氧化能力,與可燃物接觸可引起燃燒或爆炸。如高錳酸鉀、過氯酸鉀、過氧化鈉、過氧化氫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三條

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品,必須執行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必須執行消防安全規定。禁止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公***場所或者乘坐公***交通工具。

《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

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