汙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2002》我國城市汙水處理廠的建設處於起步階段,處理技術還在發展階段,因此,國家對城市汙水的針對性不強。相當壹部分標準值偏寬,而個別指標在技術經濟上達標又有壹定難度。 對城鎮汙水處理廠出水而言,重金屬、微汙染有機物、石油類、動植物油、LAS等指標標準值偏寬;而總磷偏嚴,常規二級處理和強化二級處理工藝難以達到0.5 mg/L和1 mg/L的現行綜合標準。 標準明確規定為:專門針對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水、廢氣、汙泥汙染物排放制定的國家專業汙染物排放標準,適用於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水排放、廢氣的排放和汙泥處置的排放與控制管理。 根據國家綜合排放標準與國家專業排放標準不交叉執行的原則,本標準實施後,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水、廢氣和汙泥的排放不再執行《汙水綜合排放標準》,汙水處理廠噪音控制仍執行國家或地方的噪音控制標準。
另外根模兄據城鎮汙水處理廠排入地表水域環境功能和保護目標,以及汙水處理廠的處理工藝,將基本控制項目的常規汙染物標準值分為壹級標準、二級標準、三級標準。壹級標準分為A標準和B標準。部分壹類汙染物和選擇控制項目不分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