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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和國評定旅遊(涉外)飯店星級的規定

第壹條 為適應我國旅遊業發展的需要,盡快提高旅遊(涉外)飯店的管理和服務水平,使之既有中國特色又符合國際標準,保護旅遊經營者和旅遊消費者的利益,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全國旅遊(涉外)飯店星級評定,根據國家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中華人民***和國旅遊(涉外)飯店星級標準》進行。第三條 《中華人民***和國旅遊(涉外)飯店星級標準》按壹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劃分飯店等級。第四條 飯店星級的高低主要反映客源不同層次的需求,標誌著建築、裝璜、設備、設施、服務項目、服務水平與這種需求的壹致性和所有住店賓客的滿意程度。第五條 凡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從事接待外國人、華僑、外籍華人、港澳臺同胞以及國內人,正式開業壹年以上的國營、集體、合資、獨資、合作的飯店、度假村,均屬本規定範圍。第六條 凡準備開業或正式開業不滿壹年的飯店,給予定出預備星級,待飯店正式開業壹年以後再正試評定。第七條 全國旅遊(涉外)飯店星級評定最高權力機關是國家旅遊局。第八條 國家旅遊局設飯店星級評定機構,負責全國旅遊(涉外)飯店星級評定領導工作,並具體負責評定全國三星、四星、五星級飯店。第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設飯店星級評定機構,在國家旅遊局領導下,負責本地區旅遊(涉外)飯店星級評定工作,並具體負責評定本地區壹星、二星級飯店,評定結果報國家旅遊局飯店星級評定機構備案;對本地區三星級飯店進行初評後,報國家旅遊局飯店星級評定機構確認,並負責向國家旅遊局飯店星級評定機構推薦四星、五星級飯店。第十條 飯店星級按飯店的建築、裝璜、設備、設施條件和維修保養狀況、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的高低、服務項目的多寡,進行全面考察、綜合平衡確定。第十壹條 飯店星級按飯店必備條件與檢查評分相結合的綜合評定法確定。評定飯店星級使用如下文件:

項目1.

——建築設施設備

——服務項目

項目2.設施設備檢查評分表

項目3.維修保養檢查評分表

項目4.清潔衛生檢查評分表

項目5.服務質量檢查評分表

項目6.賓客滿意程度調查表第十二條 凡1988年1月1日以前興建的飯店,如個別設施設備達不到項目1規定的標準,飯店星級評定機構將根據本規定實施細則有關條款處理。凡1988年1月1日以後興建的飯店,如發生相同情況則不能得到申請的星級。第十三條 所在申請評定星級的飯店,如達不到項目2規定的應得分數和項目3到項目6規定的得分率,則不能得到所申請的星級。第十四條 飯店所取得的星級表明該飯店所有建築物、設施設備及服務均處於同壹水準。如壹家飯店由若幹座不同設施設備標準的建築物組成,飯店星級評定機構將按每座建築物的實際標準評定星級,評定星級後,不同星級的建築物不得繼續使用相同的飯店名稱,否則該飯店星級無效。第十五條 飯店取得星級後,如需關閉星級標準所規定的某些服務設施、設備、取消或更改星級標準所規定的某些服務項目,必須經飯店星級評定機構批準,否則該飯店星級無效。第十六條 飯店取得星級後,因進行改造發生建築標準變化、設施設備標準變化和服務項目變化,必須向飯店星級評定機構申請重新評定星級,否則該飯店星級無效。第十七條 國家旅遊局飯店星級評定機構設國家級檢查員若幹人,負責對全國各星級飯店進行星級評定前後的檢查。第十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飯店星級評定機構設地方級檢查員若幹人,負責對本地區各星級飯店進行星級評定前後的檢查。第十九條 各級檢查員均由國家統壹考核,頒發合格證書。取得合格證書的檢查員每兩年接受壹次復核。第二十條 全國所有旅遊(涉外)飯店,均須接受各級檢查員的檢查。檢查員依法行使職權,不受非法幹預。第二十壹條 各飯店有責任據實向檢查員提供飯店情況和資料,反映賓客的滿意程度,為檢查員提供工作便利。第二十二條 各級檢查員須秉公辦事,嚴格執行規定和紀律,如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玩忽職守,將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處分。第二十三條 凡已定星級的飯店,其經營管理和服務水平如達不到與星級相符的標準,國家旅遊局飯店星級評定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飯店星級評定機構根據權限做出如下處理:

——口頭提醒。

——書面警告。

——罰款。

——通報批評。

——暫降低星級,限期整頓

——降低星級。

——取消星級,吊銷旅遊(涉外)營業許可證。

以上處罰可以並處。對違反本規定條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