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人民銀行)及政策性銀行為國有企業,屬事業編制。其他銀行包括工農中建都只是國家控股,並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國有”銀行,所以這些銀行現在都已經是企業性質,人員也是企業編制。
因為信用社屬於股份制金融機構,帶有企業法人性質,既不屬於國有單位,也不是事業單位。
壹、企業編制通常在事業單位中,有兩種情況
1、該單位除了有事業人員的編制外,還有的人員按企業用工對待,不占事業編制,他們屬於工勤人員(也有事業編制的工勤人員)。
2、單位除了事業編制外,另辦有企業性質的單位,隸屬於這個事業單位,該企業性質單位的人員當然身份是企業員工。
二、銀行編制主要包括兩種
壹是銀行正式員工(也稱銀行編內員工),二是勞務派遣協議工。
銀行的正式工,就是與銀行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的員工。享受著合同規定的正常工資、各種福利補貼以及績效獎金,還有很多的晉升機會。
銀行的派遣工,即派遣合同只和派遣公司簽合同,相當於臨時工。派遣公司派遣妳到銀行工作,銀行把工資獎金劃給公司再給妳。通俗點講,就是妳在銀行裏上班,但不是銀行的職工,只是派遣公司派遣到銀行做輔助性的工作,且還沒有任何進入到管理層的機會。其工資、福利比銀行正式工低,獎金壹般都壹樣。
中國人民銀行的法律地位通常體現在三個方面:中央銀行與國家機關的關系,中央銀行與政府及其部門的關系,中央銀行與普通銀行的關系。
三、《中國人民銀行法》明確規定了中國中央銀行的性質和法律地位:
1、中國人民銀行是中華人民***和國的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實施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的貨幣政策。
2、 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關於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督管理的工作報告。
3、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年度貨幣供應量、利率、匯率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重要事項的決定,報國務院批準後執行。中國人民銀行作出其他貨幣政策決定後,應當立即執行,並報國務院備案。
4、 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依法獨立執行貨幣政策,履行職責,開展業務,相對獨立於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預。
法律依據: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商業銀行法〉的決定》
第二十壹條 經批準設立的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經營許可證,並憑該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對其分支機構實行全行統壹核算,統壹調度資金,分級管理的財務制度。商業銀行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在總行授權範圍內依法開展業務,其民事責任由總行承擔。
第二十三條 經批準設立的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公告。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吊銷其經營許可證,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條 商業銀行有下列變更事項之壹的,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壹)變更名稱;
(二)變更註冊資本;
(三)變更總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
(四)調整業務範圍;
(五)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者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
(六)修改章程;
(七)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更換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時,應當報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其任職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