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①按照民事權利的標的為標準,民事權利可以劃分為人身權和財產權。其中,人身權是以人身利益為內容,包括人格權、身份權;財產權是以財產利益為內容,包括物權、債權、繼承權等。
②以民事權利的作用方式為標準,可分為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抗辯權。支配權為對權利標的直接進行排他性支配的權利,其行使不需他人配合,他人不得為同樣的支配行為。請求權為法律關系的壹方請求他方為壹定行為或不為壹定行為的權利。形成權是依照權利人的單方面意思表示就能使權利發生、變更和消滅的權利。抗辯權是權利人所享有的對抗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權利。
③以權利的相互關系為標準,可分為主權與從權。主權是不以其他權利為存在條件的權利,從權是須以其他權利的存在為發生條件的權利。
④以權利的服務與被服務關系為標準,可分為原權與救濟權。
⑤以權利效力所及的範圍,可分為絕對權和相對權。絕對權是指權利效力所及為不特定人的權利,相對權是指權利效力所及為特定人的權利。
⑥以民事權利是否現實取得,可分為既得權與期待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