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刑事案件分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而公訴案件是不能夠由個人決定撤銷案件的,公安局機關認為不能追究刑事責任後要撤銷案件,檢察院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可以撤案;
2、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3、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作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
刑事案件從最初的立案到最終審判結果的確定,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分別是公安機關主要負責的偵查階段、人民檢察院負責的審查起訴階段以及最終人民法院負責的審判階段。
刑事案件法院立案後多久開庭具體如下:
1、不同種類的刑事案件到法院後,根據適用的程序不同,其開庭審理的期限也有所不同;
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
3、適用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或法院審理階段後,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犯罪事實。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