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因政治原因受到其本國的通緝或追訴,而請求政治避難的外國人,允許其入境、居留並予以保護,並拒絕其本國政府引渡要求的行為。
政治庇護是國際法規定的壹種權利,1967 年12月14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領土庇護宣言》認為,對個人予以庇護是國家“行使主權”“庇護之給予有無理由,應由給予庇護之國酌定之”。即政府可以酌情決定是否給予其政治庇護資格。
這樣壹來就很明確了。壹國對他國的公民進行政治庇護自然有它的利益。過去,壹國給什麽人以庇護,完全由該國自己決定。第壹次世界大戰後,德皇威廉二世逃往荷蘭,荷蘭曾拒絕協約國提出的引渡要求。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在壹些國際文件中,明確將某類人排除在可以享受庇護的範圍以外。政治庇護必須是出於政治原因,但不包括壹般刑事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