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前述礦業權交易中的法律風險,我們建議從以下三個主要方面進行防範:(壹)委托專業的礦業律師進行法律盡職調查
如前所述,在我國現行法律框架下,礦業權是壹種通過行政許可設立的物權,具有十分濃厚的行政色彩。礦業權人在礦產資源的勘查、開采過程中,承擔著大量行政法上的義務。礦業權的轉讓需要滿足法定的各種條件,同時還需履行嚴格的行政審批程序。在礦業權的轉讓過程,如果原礦業權人存在未依法履行或違反法定義務的情形,可能導致礦業權的轉讓無法獲得國土資源部門的審批。此外,由於礦業權轉讓後,原礦業權人的權利義務由受讓人繼受,如果原礦業權人存在未依法履行或違反法定義務的情況,在礦業權轉讓後,受讓人將面臨諸多的法律風險,乃至遭到損失。因此,在擬進行礦業權轉讓交易之前,擬受讓人應自行或委托律師對礦業權交易所涉及的相關事項進行盡職調查,全面掌握擬轉讓礦業權的相關情況。詳盡的盡職調查有助於擬受讓人擬訂有效的談判策略,從而在合同談判及合同文本的擬訂中合理設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有效防範法律風險。因此,盡職調查是礦業權轉讓交易中壹個十分重要的環節。
壹般而言,受讓人針對礦業權轉讓交易應當進行的盡職調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勘查許可證或采礦許可證(以下統稱為“礦業權證”)的相關情況
(1)礦業權證是通過何種方式(是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申請在先、協議等出讓方式還是轉讓方式)取得的,是否真實、合法、有效;如果是拍賣或掛牌取得的,成交價格是否與礦業權出讓年限直接掛鉤;
(2)轉讓人是否屬於礦業權證載明的權利人;
(3)探礦權證上載明的勘查單位是否具備所需的勘查資質;
(4)礦業權證載明的勘查或開采礦種、生產規模、發證時間、有效期限;
(5)礦業權證是否由國土資源部統壹配號;
(6)礦業權證載明的勘查範圍或礦區範圍;
(7)勘查許可證載明的勘查階段,探礦權的延續次數及延續階段,以及是否存在勘查區塊面積在下壹次申請延續時被縮減的可能;
(8)礦業權證項下的礦業權是否屬於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如是,轉讓人在獲取礦業權時,是否按照評估備案的結果繳納了礦業權價款;
(9)礦業權是否通過了上壹年度的年度檢查;
(10)礦業權是否被政府納入整合計劃、範圍,礦業權證是否存在在交易完成後無法得到延續的可能。
2.與地質資料、勘查報告和資源/儲量相關的情況
(1)探礦權人在勘查過程中形成的各種地質資料,包括坑探、鉆探資料和取樣分析報告;
(2)探礦權人向國土資源部門匯交的各種地質資料和勘查成果;
(3)儲量報告、儲量評審中心的儲量評審意見及評審備案證明。
3.礦業權是否存在權利負擔或限制的情況
(1)礦業權上是否設定了租賃權;如有,則需查明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條件以及該合同是否獲得了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批準;
(2)礦業權是否設定了抵押權;如有,則需查明該抵押權是否依法辦理了備案或登記手續,同時需查明抵押擔保的債權期限和範圍;
(3)礦業權是否存在合作開采的情況;如有,則需查明合作合同及該合同中載明的合作期限、條件及合作各方的權利義務,以及該合作事項是否依法辦理了審批、備案手續;
(4)礦業權是否涉及訴訟或存在司法查封、凍結的情況。
4.可能對礦業權的轉讓及受讓人受讓礦業權後產生不利影響的情況
(1)礦業權是否存在爭議;該礦業權的勘查區塊或礦區範圍是否與其他礦業權存在重疊或交叉的情形;該礦業權與其他礦業權是否存在現實的或潛在的礦界爭議;
(2)礦業權人是否依法繳納了探礦權使用費、采礦權使用費、資源稅、礦產資源補償費,及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和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在雲南開采礦產資源的,需繳納和繳存此兩項費用);
(3)探礦權人領取勘查許可證是否已滿兩年(協議出讓的是否滿五年),不滿兩年的,在勘查作業區內是否發現可供進壹步勘查或者開采的礦產資源;
(4)探礦權人是否按照批準的勘查設計組織施工,各類實物工作量是否已完成70%以上並提交了勘查報告;
(5)探礦權人是否完成了法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6)礦業權人在獲得探礦權時的勘查程度以及目前的勘查程度;探礦權系再次轉讓的,探礦權人是否能夠提交較上壹次轉讓更高勘查程度的勘查報告;
(7)根據探礦權人目前已完成的勘查工作,受讓人在受讓探礦權後,在勘查許可證的有效期限屆滿後,是否具備申請更高勘查程度的探礦權延續登記的條件;
(8)探礦權人是否存在無故停工6個月以上的情況;
(9)探礦權人有無持勘查許可證采礦、非法承包、出租、轉讓、與他人合作開采等違法行為;
(10)探礦權人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匯交礦產資源勘查成果檔案資料,是否存在偽造地質資料或者在地質資料匯交中弄虛作假的行為;
(11)礦業權人是否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關於勞動安全、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的規定;
(12)采礦權人是否按照規定填報礦產儲量表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統計報告;
(13)采礦權人是否存在未經審查批準擅自出租、與他人合作開采的行為;
(14)采礦權人是否存在采用破壞性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的行為;
(15)采礦權人是否存在越界開采的非法行為;
(16)礦業權人是否依法辦理了勘查、采礦用地的用地審批手續;礦業權人與土地所有人簽署的土地使用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礦業權人是否按照土地使用合同的約定支付了土地使用費;是否存在土地使用合同被土地所有人依法終止或解除的風險。
當所涉及的交易為股權轉讓時,盡職調查的範圍還應包括目標公司的設立、存續、股權、治理結構、經營、財務狀況、資產負債等情況。
受讓人進行上述盡職調查,需要轉讓人予以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文件。由於上述資料、文件可能涉及轉讓人的商業秘密,轉讓人在配合受讓人進行盡職調查之前,往往會要求與受讓人簽署保密協議,以明確受讓人的保密義務,同時約定受讓人與轉讓人進行礦業權交易的排他性權利及此種排他性權利的有效期間。
(二)做好交易結構的設計和合同談判
上述所列的盡職調查的情況和事項,對礦業權轉讓交易的可行性、交易條件和價格的設定均具有不同程度的影響。有的可能對礦業權交易的可行性產生決定性的影響;有的可能給礦業權交易帶來壹定障礙,但尚不足以使交易完全失去意義;有的雖然不會對交易產生實質性的影響,但可能會在壹定程度上影響到交易價格及交易條件的設定。
對上述情況的了解和掌握,對擬受讓人全面評估礦業權轉讓交易中存在的各種現實的及潛在的法律障礙及風險,從而盡可能準確地判斷擬受讓礦業權的價值,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因此,對於交易金額較大的礦業權交易,受讓人應自行或委托律師及其他專業人員對上述所涉及的事項進行詳盡的調查,以便決定是否與礦業權人進行正式談判及如何進行談判。如通過盡職調查認為礦業權交易仍有繼續進行協商、談判的余地,對盡職調查中發現的妨礙或可能妨礙礦業權轉讓交易,但尚未使得礦業權交易完全成為無意義或不可能的情形,擬受讓人應與礦業權人協商消除該等情形的可能性及相關安排,並將其納入礦業權交易合同,作為礦業權轉讓合同生效的前提條件或礦業權交割的先決條件。對於盡職調查中無法查明的,但是對交易仍然具有較為重要的影響的相關事項,則可要求礦業權人作出相關的陳述和保證,並約定相關陳述和保證不實的,礦業權人將構成根本性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賠償責任,並賦予受讓人解除或終止合同的權利。對於可能對交易價格及交易條件的設定具有壹定影響的事項,亦可要求轉讓人作出相應的陳述、保證或承諾,並約定壹旦發生陳述和保證不實或轉讓人違反承諾的情形時將觸發的價格調整。
對於受讓人而言,需要註意的是:交易價格並不是壹個孤立的存在,交易價格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交易條件如何設定;不同的交易條件往往產生不同的交易價格。因此,對交易條件的談判,實際上就是對交易價格的談判。而交易條件如何設計,又取決於盡職調查的結果及對盡職調查中所揭示的各種情況和問題的權衡。這正是擬受讓人需要聘請熟諳礦業法律及礦業權交易程序的專業律師進行盡職調查,並設計交易架構和交易條件的重要原因。
(三)妥善擬訂合同條款
在礦業權轉讓合同中,嚴謹、準確地描述雙方在該合同中的法律關系、交易的性質、結構、操作流程、交割條件及雙方的權利義務,也是十分重要的。對上述事項約定不明,可能引發嚴重的後果,尤其是在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對此缺乏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可能產生“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局面,甚至使司法機關在對案件進行裁決時陷入左右為難的境地。這就意味著,在爭議雙方爭執不下並訴諸法院的情況下,雙方的成敗命運就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法院的自由裁量。
為了防範轉讓方不履行報批義務,或在履行報批義務過程中,因違反法定義務導致礦業權交易無法獲得審批機關批準,甚至導致礦業權被吊銷、滅失的法律風險,建議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以下內容:(1)轉讓方辦理報批義務的條件和時限;(2)由轉讓方在合同中做出相關的陳述和保證,保證礦業權不存在可能導致其轉讓無法獲得審批的情形;(3)由轉讓方承諾,在整個礦業權轉讓的審批和轉移登記期間,壹方面不得實施任何可能導致礦業權轉讓無法獲得審批的行為,也不得實施任何可能導致礦業權被吊銷、滅失的行為;另壹方面應當繼續履行礦業權的各種法定義務,確保礦業權持續合法有效,符合轉讓條件;(4)約定轉讓方違反上述陳述、保證和承諾時的違約責任;(5)約定上述條款具有獨立性,不因本合同被宣告無效、被撤銷或不生效而受到任何影響。
如果前述的《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外商投資企業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壹)》(征求意見稿)成為正式的司法解釋,上述關於合同條款獨立性的約定獲得人民法院支持的概率和機會將大大增加。
此外,在股權轉讓交易中,為了盡量降低因人民法院將股權轉讓認定為變相的礦業權轉讓及將股權轉讓合同認定為無效,從而可能給交易雙方帶來的風險和不確定性,建議雙方在股權轉讓合同中明確約定當本合同被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效或被撤銷以後的處理方式,並明確此種約定屬於爭議解決條款,獨立於本合同,不因本合同的無效或被撤銷而受到任何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