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高令是沒有期限限制的。限高令解除的條件是執行人履行義務完畢,即是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是因為生活需要的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申請或者是經過債權人同意解除等。限制高消費三個工作日之後自動解除。在限制高消費期間,被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的。申請執行人同意解除限制高消費令的。被執行人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法院可隨時解除限制高消費令。限制高消費不會自動撤銷。履行完畢法院判決書或者調解書確定的義務,法院是在三個工作內刪除失信信息的,正常情況下三個工作日之後可以正常消費。如果沒有履行完法院判決書或者調解書確定的義務,即使被執行人提出申請,法院也不會取消高消費的限制。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壹般是2年,兩年後會解除,但如果是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法律文書的,履行完畢後才能刪除名單。
被執行人具有法律規定的情形的,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為二年。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壹至三年。
失信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或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刪除失信信息。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幹規定》
第九條
在限制高消費期間,被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或者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高消費令;被執行人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本規定第六條通知或者公告的範圍內及時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高消費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幹規定》 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1.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2.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3.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4.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5.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6.旅遊、度假;
7.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8.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9.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壹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