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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錢法可疑交易標準

根據相關規定,可疑交易的標準有以下幾點:

1、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之間金額100萬元以上的單筆轉賬支付;

2、金額20萬元以上的單筆現金收付,包括現金繳存、現金支取和現金匯款、現金匯票、現金本票解付;

3、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之間以及個人銀行結算賬戶與單位銀行結算賬戶之間金額20萬元以上的款項劃轉等交易。

法律依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第十壹條 金融機構發現或者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客戶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客戶的交易或者試圖進行的交易與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相關的,不論所涉資金金額或者資產價值大小,應當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金融機構應當制定本機構的交易監測標準,並對其有效性負責。交易監測標準包括並不限於客戶的身份、行為,交易的資金來源、金額、頻率、流向、性質等存在異常的情形,並應當參考以下因素: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發布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規定及指引、風險提示、洗錢類型分析報告和風險評估報告。

公安機關、司法機關發布的犯罪形勢分析、風險提示、犯罪類型報告和工作報告。

本機構的資產規模、地域分布、業務特點、客戶群體、交易特征,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結論。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出具的反洗錢監管意見。

中國人民銀行要求關註的其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