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朱熹看來,“存天理、滅人欲”是儒學的精髓之所在。需要指出的是,朱熹在“存理滅欲”理論上的作為,更多的在於闡明如何實現“存理滅欲”。在朱熹所指的“人欲”是“私欲”,與人的正當欲望並非同壹概念。
比如,他說“若是饑而欲食,渴而欲飲,則此欲亦豈能無?”他也認為餓了要吃飯,渴了要喝水,這是不能避免的欲望,也無需“滅”之。
再比如他說“如視聽言動,人所同也。非禮勿視聽言動,便是天理;非禮而視聽言動,便是人欲。”可見,朱熹所說的“人欲”是指那些超出了正當要求以及違反了社會規範的欲望。因此,朱熹並不是壹概反對人的欲望,而是要人們正確區分天理與人欲。
3、至於如何實現“存理滅欲”,朱熹的思想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1)“存理滅欲”首先要“認取那個是天理,那個是人欲”。朱熹說:“天理人欲,其間甚微。於其發處,仔細認取那個是天理,那個是人欲。知其為天理,便知其為人欲。既知其為人欲,則人欲便不行。” 只有通過明理,才能滅去私欲,所以朱熹更多地講“明天理、滅人欲”。
2)“存理滅欲”是復歸於人的本心的必要環節。朱熹《大學章句》認為人的本心“虛靈不昧,以具眾理而應萬事”,“但為氣稟所拘,人欲所蔽,則有時而昏”,“故學者當因其所發而遂明之,以復其初也”。這就是復歸於人的本心,即所謂“明明德”。在朱熹看來“存理滅欲”就是要通過明辨天理人欲的不同,才能恢復"人之初性本善"的境地。
3)“存理滅欲”是壹個循序漸進、自然而然的過程。在朱熹看來盡去人欲這事不易說清楚,“須是格物精熟,方到此”。意思是必須通過不斷學習,才能分辨出哪些屬於私欲,應該控制住。
4、朱熹“存天理、滅人欲”在理論上的缺陷,是把天理與人欲對立起來。所謂“天理存則人欲亡,人欲勝則天理滅”,也太絕對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