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電網的前身就是供電局,在2002年電力改革之後,將國家電力工業部改為國家電網公司,由國務院授權國家電網公司,作為原國家電力公司管理的電網資產出資人代表。國家電網公司按國有獨資形式設置,在國家計劃中實行單列。
電力改革後,實行廠網分開。將國家電力公司管理的資產按照發電和電網兩類業務劃分,並分別進行資產、財務和人員的重組。屬地方政府和其他部門管理的電力企業,也要實行廠網分開。以小水電自發自供為主的供電區,要加強電網建設,適時實行廠網分開。
電網公司的職責。
國家電網公司的主要職責是:負責各區域電網之間的電力交易和調度,處理區域電網公司日常生產中需網間協調的問題;參與投資、建設和經營相關的跨區域輸變電和聯網工程,近期負責三峽輸變電網絡工程的建設管理;受國家有關部門委托,協助制定全國電網發展規劃。
區域電網公司的主要職責是:經營管理電網,保證供電安全,規劃區域電網發展,培育區域電力市場,管理電力調度交易中心,按市場規則進行電力調度。
以上內容參考?國家能源局——電力體制改革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