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治縣的權限包括:
(1)立法權。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2)變通執行權;
(3)財政經濟自主權;
(4)文化、語言文字自主權;
(5)組織公安部隊權;
(6)少數民族幹部具有任用優先權。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憲法》第四條
中華人民***和國各民族壹律平等。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和諧關系。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為。
國家根據各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各少數民族地區加速經濟和文化的發展。
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
二、自治縣和縣有什麽區別
1、範圍不同。縣級行政區包含縣級市、自治縣、旗、自治旗、特區、林區;而自治縣只包含區域自治的自治縣;
2、區域自治不同。自治縣擁有區域自治權,即自治縣可以按照當地的情況來設立相應的資質條例;而普通縣需要按照國家統壹的規定來進行治理;
3、劃定原則不同。自治縣是根據當地少數民族的聚集情況來劃定的,可以進行民族區域自治;而普通縣則是根據行政區劃的要求劃分的,沒有民族自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