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人類罪:
反人類罪也被稱作反人道罪或危害人類罪,是壹種能讓整個國際社會都密切關註的重大國際性犯罪。
戰爭罪:
由國際法委員會起草的1998年《國際刑事法院規約》將先前戰爭罪的籠統表述改為詳盡的說明,戰爭罪是違反有關具體戰爭法規或戰爭慣例,以及戰爭行為的客觀具體行為,即:“戰爭罪,
關於國際法上反人類罪的定義,目前已有的國際法律文件的有關規定彼此之間並不壹致,甚至截然相反"尤其是,關於反人類罪與武裝沖突之間是否應建立聯系,學者們和各國政府之間爭議激烈,意見難以統壹。
鑒於目前各國際法律文件關於反人類罪定義的表述的不壹貫性,作者認為,反人類罪不需要與武裝沖突相聯系尚未成為壹條確定的、公認的習慣國際法規則:國際法上反人類罪不應刪去"戰時"這壹重要標準;<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法庭規約>的關於反人類罪的定義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