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次級債券,是指償還次序優於公司股本權益、但低於公司壹般債務的壹種債務形式。次級債裏的“次級”,與銀行貸款五級分類法(正常、關註、次級、可疑、損失)裏的“次級貸款”中的“次級”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次級債券裏的“次級”僅指其求償權“次級”,並不代表其信用等級壹定“次級”;而五級分類法裏的“次級”則是與“可疑”、“損失”壹並劃歸為不良貸款的範圍。
2、混合資本債券屬於混合型證券(Hybrid Securities),是針對巴塞爾協議對於混合資本工具的要求而設計的壹種債券形式,所募資金可計入銀行附屬資本。商業銀行可通過發行壹定額度的混合資本債券,填補現有附屬資本不足核心資本100%的差額部分。
巴塞爾協議按照資本質量及彌補損失的能力,將商業銀行的資本劃分為壹級資本和二級資本,其中二級資本又可以分為低二級資本和高二級資本。混合資本債(混合資本工具)就是屬於二級資本中的高二級資本。
擴展資料:
次級債券與混合資本工具的最主要區別在於,混合資本工具可以且必須用於分擔銀行的損失,且不必停止交易,而次級債券僅在銀行破產清算時才可用於清償銀行的損失。
因而,從某種意義上來講,混合資本工具比次級債券更具有充當資本的屬性。最常見的混合資本工具就是可轉換債券。對於國內銀行業來講,發行可轉換債券要比發行次級債券更能從根本上解決資本不足問題。
次級債券只是在壹定期限內具有資本的屬性,並非銀行的自有資本,最終仍需要償還。因而,次級債券並不能從根本上解決銀行資本充足率不足的問題,它只不過給銀行提供了壹個改善經營狀況、調整資產結構的緩沖期。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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