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把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三類外商投資企業統稱為三資企業。
它是經我國有關部門批準,遵守我國有關法規規定,從事某種經營活動,由壹個或壹個以上的國外投資方與我國投資方***同經營或獨立經營,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
改革開放以來,三資企業已經成為我國企業系統壹個組成部分,辦好三資企業,對吸引外資、引進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經驗,擴大出口渠道都具有重要意義。
1. 中外合資企業 中外合資企業,又叫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指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中國政府批準,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同投資、***同經營、***擔風險、***負盈虧而從事某種經營活動的企業。它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 中外合資企業的特點是:
(1) 合營企業按合同規定占有股份,但只有了出資證明書,不發行股票。因此,不同國外的股份公司出現控股問題,誰在公司占有的股份多,誰就控制了公司的經營管理權。
(2) 國外規定外國投資者只能占股份49%以下,本國投資必須占51%以上。而我國的規定不同於外國。對外商合資企業的股份,只規定下限不少於25%,沒有明文規定上限。
(3) 註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有壹定比例要求。總投資額在300萬美元以下的,註冊資本要等於投資總額的70%;且註冊資本在合營期限內不得減少,對全營各方的認繳資本不負還本付息責任。
(4) 中外合資企業都是有限責任公司,其經濟責任以各自出資額為限。
(5) 國外投資者所得的利潤及其合法所得,必須是外匯才能匯出,這就要求在合同中規定產品外銷出口比例,在經營中強調外匯收支平衡。
2. 中外合營企業 中外合營企業,又叫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指為了擴大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同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同舉辦的,按合同規定的各方投資條件,收益分配、風險責任和經營方式等進行經營的非股權式的經濟組織。合營方式可以是法人企業,也可以是為實施某壹項目或***同進行某壹經濟活動而形成的非法人式的組織。中外合營企業壹般是由中國合作者提供土地(使用權)、自然資源、勞動力或現有廠房、設備和相應的水電設施等;外國合作才提供資金,先進設備和技術、材料等。
中外合營企業的特點是:
(1) 中外合營雙方要以法人身份簽訂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並按合同規定的投資方式和分配比例來分配收益。它可以是以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也可以是不具有獨立資格的合營實體。
(2) 合作各方權利、義務必須確立在平等互利的原則基礎上,在合同中要明確合作各方提供的合作條件,壹般不以貨幣折算的投資股金,不以合作各方的投資額計股分配利潤。合作各方對收益分配和風險、債務的分擔,企業經營管理方式以及合作期滿的清算方法等,都應在合同中規定。
(3) 提供合作條件的合作經營企業、註冊醬有三種方式:壹是以外國合作者無息提供的資金、設備加上中方投入的少量的現金為註冊資金;三是將雙方提供的合作條件均折算為投資本金作為註冊資金。目前多選擇第三種方式。
(4) 全營企業可以采取加速折舊或其他方式提前回收投資,在未滿的合營期限內,仍應按原投資額對合營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否則,還本後合營企業萬壹出現虧損,則無法償還,對債權人的利益無法保證。
3. 外資企業 外資企業,又叫外商獨資企業。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投資的企業(不包括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
外資企業的特點是:
(1) 外資企業是在中國註冊登記,其法定地址在中國,大部分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進行。因此,凡符合中國法規關於法人條件的,可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受中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
(2) 我國目前的外資企業僅是相對中外合資企業和中外合營企業而言,由於它的投資者不壹定只有壹個,可以是由幾個外商建立的公司在我國境內舉辦外資企業,所以他不同於國際上通常講的 "獨資經營企業"。
(3) 由於外資企業是由外商自己投資和經營,不能直接向我國企業轉讓技術,因此,在我國設立的外資企業必須是有利於我國國民經濟發展的先進技術型企業,或產品出口型企業。
(4) 外資企業的最主要特點是:自投資金,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享其利。
4. 三資企業的區別:
(1)組織形式和法律地位區別。 中外合資企業是公司形式的企業單位,屬於有限公司,是中國法人,具有獨立的財產權。 中外合營企業是壹個合夥企業,組織形式不明確。它可以是具有中國法人資格的企業,具有獨立的財產權;也可以是壹個松散的經濟聯合體,不取得中國法人資格,沒有獨立的財產權。它的主要依據是雙方鑒定的合同和企業的章程。 外資企業大都也是有限責任公司,企業的全部註冊資本為外國投資者投入,是具有中國法人資格的企業。
(2)投資方式區別 中外合資企業,合營各方必須都投資,投資內容包括:現金、工業產權、實物和場地使用權。這些投資壹律折算為註冊的幣值,從而確定各自的股份。其註冊資本是合營各方認繳資本的總和。 中外全營企業投資,可以采用合資經營的出資方式,也可以采用合營各方提供的合作條件(包括現金、工業產權、實物和場地使用權)。但合營各方提供的合作條件必須折算為註冊的幣值,因而沒有可比的數量概念,也就沒有股份的比例。 外資企業的出資方式是外商獨自提供,其註冊資本均由外國投資者投入。
(3)分配方式和資本回收區別。 中外合資企業的盈虧分配是嚴格按合營各方股權比例進行的。合營過程中,只要投資比例不變,盈方比例不變,合資各方只能從企業獲得的利潤中回收資本。合資期滿後,中方如將企業承接下來,還需支付外方投資者所分得的部分資本。 中外合營企業的盈虧是按合同規定分配的,其投資的回收往往是以提取設備折舊費方式進行的,如果采取加速折舊還本,需在合同約定合作期滿後,合作企業的全部固定資產無償歸中方所有。 外資企業的利潤、虧損不涉及中方,其資本的回收只能從企業的利潤中獲得或企業依法解散時回收。
(4)經營方式管理方式區別 中外合資企業的管理制度是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董事會是最高權利機構,負責經營決策下設經營管理機構,總經理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中外合營企業如果是法人企業則管理制度與中外合資企業相同,也可以單獨由中方和外商組成經營管理機構進行經營管理。中外合營企業的管理方式比較靈活。 外資企業也設董事會,但經營管理方式更加靈活。
高新技術產業通常是指那些以高新技術為基礎,從事壹種或多種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和技術服務的企業集合,這種產業所擁有的關鍵技術往往開發難度很大,但壹旦開發成功,卻具有高於壹般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對高新技術產業範圍的界定,是研究高新技術產業各種問題包括政策問題的基礎。然而,由於高新技術產業依托於高新技術,而人們對高新技術的認識往往還不能達成壹致,這使得目前業界對於高新技術產業的界定也存在不同的看法。
美國商務部提出的判定高新技術產業的主要指標有兩個:壹是研發與開發強度,即研究與開發費用在銷售收入中所占比重;二是研發人員(包括科學家、工程師、技術工人)占總員工數的比重。此外,產品的主導技術必須屬於所確定的高技術領域,而且必須包括高技術領域中處於技術前沿的工藝或技術突破。根據這壹標準,高新技術產業主要包括信息技術、生物技術、新材料技術三大領域。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出於國際比較的需要,也用研究與開發的強度定義及劃分高新技術產業,並於1994年選用R&D總費用(直接R&D費用加上間接R&D費用)占總產值比重、直接R&D經費占產值比重和直接R&D占增加值比重3個指標重新提出了高新技術產業的4分類法:即將航空航天制造業、計算機與辦公設備制造業、電子與通訊設備制造業、醫藥品制造業等確定為高新技術產業。這壹分法為世界大多數國家所接受。
此外,加拿大認為高新技術產業的認定取決於由研發經費和勞動力技術素質反映的技術水平的高低。而法國則認為只有當壹種新產品使用標準生產線生產,具有高素質的勞動隊伍,擁有壹定的市場且已形成新分支產業時,才能稱其為高新技術產業。澳大利亞則將新工藝的應用和新產品的制造作為判定的顯著標誌。
中國目前還沒有關於高新技術產業的明確定義和界定標準,通常是按照產業的技術密集度和復雜程度來作為衡量標準的。根據2002年7月國家統計局印發的《高技術產業統計分類目錄的通知》,中國高技術產業的統計範圍包括航天航空器制造業、電子及通信設備制造業、電子計算機及辦公設備制造業、醫藥制造業和醫療設備及儀器儀表制造業等行業。
什麽是高新技術?高新技術認定的法定條件及範圍如何?
1991年,原國家科技部規定科技管理部門在下列範圍內確定為高新科技:
(1)微電子和電子信息技術。
(2)空間科學和航空航天技術。
(3)光電子和光機電壹體化技術。
(4)生命科學和生物工程技術。
(5)材料科學和新材料技術。
(6)能源科學和新能源技術。
(7)生態科學和環境保護技術。
(8)地球科學和海洋工程技術。
(9)基本物質科學和輻射技術。
(10)醫藥科學和生物醫學工程技術。
(11)其他在傳統產業基礎上應用的新工藝新技術。
高新技術企業是知識密集、技術密集的經濟實體。高新技術範圍的確定將根據國內外高新技術的不斷發展而進行補充和修訂,由國家科技部頒布。
如何界定高新技術企業?
第壹條為了進壹步促進我市高新技術產業持續、快速、健康地發展,根據有關政策法規,參照國家科技部和廣東省科技廳有關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和管理辦法,結合深圳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註冊的各類企業或企業化管理的研究開發機構。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深圳市高新技術企業”為專用名稱,高新技術產品系指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根據國家科技部等部門公布的《中國高新技術產品目錄》結合深圳實際公布的《深圳市高新技術產品目錄》中所列產品。
第四條深圳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標準:
(壹)申請企業所研發和生產的產品屬於《深圳市高新技術產品目錄》的範圍;
(二)主要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生產的申請企業其高新技術產品年銷售收入應大於500萬元,其自產的高新技術產品銷售收入占企業當年銷售總收入的50%以上;
(三)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的企業必須具有自主知識產權或預期的自主知識產權;主要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生產的企業必須具有明晰的知識產權關系;
(四)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的企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應占職工總數的10%以上,並有專門的研究開發機構;或主要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生產的企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10%以上,其中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3%以上,並有專門的研究開發機構;
(五)年人均總產值或預期年人均總產值達15萬元以上;
(六)銷售利稅率或預期的銷售利稅率高於同行業平均水平;
(七)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的企業年研究開發經費支出占年銷售收入的8%以上;或主要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生產的企業年研究開發經費支出占年銷售收入的3%以上;
(八)具有現代化管理的組織、措施和方法;
(九)從事重大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生產的申請單位雖未達到上述標準,但其產品對我市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確有重大貢獻的經認定程序亦可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
(十)主要從事軟件開發、生產的已經深圳市認定的軟件企業其年銷售收入應大於500萬元,其中登記註冊的自產軟件產品銷售收入占企業當年銷售總收入的50%以上的,可以直接申請轉為高新技術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