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海外管理的措施
盡管海外投資活動對資本輸出國有著重要的經濟意義,那是壹種經濟和商業的流失,但投資者出於追求最大利益的本能,其經營活動的出發點並不是總以考慮祖國的利益為主,因此資本輸出國必須對海外投資實行壹些管制措施,以確保本國私人海外投資對本國的國際收自平衡和經濟發展有利。
1.要求海外投資企業狀況的公開
為了使政府、社會了解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狀況,對其經營情況進行監督,各國公司法、證卷法均要求股票上市公司披露情況,向政府和社會公布資產負債表及其他重要商業情報。
海外投資的公司大多是本國的股票上市公司,他們必須遵守本國的證卷發、公司法的規定。例如,根本美國聯邦證卷發,公司發行上市證卷,必須分別向證卷交易委員會和證卷交易所註冊,發行公司承擔連續披露義務,即除在註冊申報書披露有關信息資料外,還須按年度或季度提交財務報告。這樣的措施和政策幫助了政府本國海外投資企業的經營狀況。
2.止海外投資企業逃避稅
當私人投資者在海外投資時,若不講海外所獲得的利潤即使匯報本國,不僅會影響到投資者本國的國際收支,而且還會減少本國的財稅收入,因此,如何防止海外投資企業逃避稅,這是資本輸出國管理海外投資的壹個重要組成部分。
3. 法律措施
除了證卷法、公司法、稅法的有關規定外,資本輸出國其他壹些法律度對於海外投資的管理也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有些國家的反托斯法和反壟斷法對海外投資者有著很嚴重的影響,例如,根據美國反托斯法,只要域外行為對美國商業產生不利效果,該法對在美國與外的行為也使用,這樣。若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美國公司同時在某外國進行投資建立新的公司,而該公司的生產與銷售排除或限制了其他公司在美國市場的競爭,就可能會受到反托斯法的追究。
進出口管制法對海外投資企業也具有管制作用也具有管理作用。有些國家基於國家安全理由,限制本國企業向某些特定國家出口某些高科技的產品或技術,這樣,本國投資者在這些國家投資時就不得用關鍵技術作為出資,也不得向所投資的適用於該公司在第三國建立的子公司。向美國的出口管理就有上述限制。
外匯管理或政府的金融政策對海外也具有重要的作用。如果國家遇到國際收支平衡嚴重困難時,就會對海外直接投資以及海外投資貸款予以限制,如英國在二戰後壹段時間內曾采取了這種限制措施。現在壹些主要的發達國家雖然相繼取消了外匯管制,允許資本自由移動,但是也有可能有關國家出現國際收支困境時再度實施此種限制。
刑法對海外投資也有相當的影響。例如,1970年美國通過的外國賄賂行為法規定,任何人直接或間接賄賂外國政府官員均為違法。該法禁止美國公司將任何財產不計入其帳本或偽造賬目,借以掩蓋其從事活動的開支。如果投資者通過賄賂東道國政府官員而取得投資項目,可能受到東道國法律的制裁,而且也會受到美國法律的制裁。
(二)中國對海外投資的管理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在積極引進和技術的同時,也有條件的允許國內企業進行對外投資。為使境外投資活動切實發揮促進經濟發展的作用,我國先後頒布實施了壹些法規與調整海外投資活動。
1. 境外投資企業的設立與撤銷
申請設立境外投資企業,必須符合壹定的條件,經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後方可設立,因為某些原因不能繼續運行的項目應報原審核部門批準後予以撤銷。
根據我國法規,國內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有資金(外匯)來源,具有壹定的生產、技術和經營能力及人才,均可申請設立境外投資企業。中方投資者須符合以下的條件:
(1) 經工商部門登記註冊、有固定的或經重新核準的經營範圍、有壹定的資金和經營規模;
(2) 在境外舉辦從事工程承包或勞務合作業務的企業,必須是由對外經貿部批準授予對外承包工程或勞務合作業務經營權的公司;
(3) 非經特殊批準,不得使用國家資金以個人名義在境外投資舉辦企業。
2. 境外投資企業的外匯管理
(1)外匯風險及外匯來源的事先審查
為了阻止投資者到外匯風險大的國家或地區去投資,確保資金的有效使用,同時,也是為了確保投資者有可靠的外匯自己來源,有經營境外企業的資金能力,國家規定外匯管理部門在海外投資項目審批前對投資風險和外匯資金的來源進行審查。審查所需要的材料包括境外投資所在國(地區)對國內投資的外匯管理情況和資料、投資外匯資金來源證明等,由擬投資者提供。外匯管理部門於30日內做出書面的審查結論。
(2)登記與投資外匯資金的匯出
為了便於外匯管理部門對境外投資者的外匯進行監督,國家規定,經批準在境外投資者,應當持有關材料想外匯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和投資外匯資金的匯出手續。
(3)外匯利潤和資產的調回
境外投資者能否及時將投資利潤匯回國內,涉及到國家的國際收支平衡以及國家的財稅收入等重大問題,各資本輸出過都采取措施以保證海外投資者能及時將利潤匯回國內,我國對此也作了規定。
(4)外匯優惠與外匯監管
A. 外匯優惠
為鼓勵和扶植境外投資,我國規定,境內投資者從境外投資企業分得的利潤或者其他外外匯收益,自該境外投資企業設立之日起5年內全額留成,5年後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計算留成。
但必須註意的是,投資者的留成外匯也必須按上述規定調回國內。
B.外匯管理部門的監督
境外投資也的年度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書,在當地會計年度終了後6個月內,尤其境內投資者想外匯管理部門報送。
違反了這些規定,情節嚴重的,外匯管理部門對境內投資者可處以人民幣10萬元以下的罰款。
3. 境外投資國有資產的管理
在我國境外投資主體中,國有企業占有主導地位,中方投資中國有資金占有較大的比重。東道國不同的社會制度和不同的經濟運行機制,使境外投資的國有資產的管理十分困難。
總而言之,在國際投資法的體系中,資本輸入國的外國投資法制占有極為重要的地位。我國要利用外資,發展我國的經濟,必須借助法律手段對外資予以鼓勵和保護,同時進行壹定的管理的限制。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隨著國際直接投資的迅猛發展,專門調整外國私人直接投資關系的外國投資法得以產生和發展。各國外國投資法的立法體制不已,名稱不同,特點各異,內容規定也不盡壹致,主要包括關於外資的範圍、刑事、條件、投資者的權利、對外資的保護和管制等。為了鼓勵外商到中國投資,中國自1979年以來相繼制定頒布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等壹批外資法規,運用法律手段來調整和管理外國投資,根據這些法規建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對中國經濟的發展已發揮了巨大的作用。但由於立法體系的弊端是中國的外資立法存在的問題日漸顯露,特別是國際投資法的最新發展更使中國的外資立法面臨著嚴重的挑戰。
中國的外資立法必須進行適合的調整,中國的利用外資才會有更大的發展。
我國對境外投資企業的設立以及撤銷,對外匯的管理、國有資產的管理有著嚴格的法規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