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管理國家事務的基礎,是公民基本的政治權利,是公民極為莊嚴的政治權利,是人民當家作主的表現。我們應該選舉那些政治素質、文化素質、健康條件和議政能力比較好的公民當人大代表,才能真正代表人民的意誌和利益行使國家權力。因此,我們必須十分珍惜,認真對待,依法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2.言論、出版、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等政治自由。政治自由是民主政治的基礎。讓人民充分表達自己的意願,參加國家政治生活,是人民行使當家作主權利的重要方式,是社會主義民主的具體表現。自由和法律的關系:我國公民享有合法的政治自由必須在我國法律範圍內進行。法律是自由的體現和保障,法律和自由統壹的,脫離法律的絕對自由是不存在的。3.監督權,監督權包括批評和建議、申訴、控告、檢舉等形式。公民依法行使監督權,有利於克服官僚主義和不正之風,改進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有利於維護國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利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憲法》
第三十三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和國公民。中華人民***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