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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專利保護條例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保護發明創造專利權,保障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技術創新,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專利糾紛的行政處理和調解以及有關專利違法行為的查處等專利保護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專利工作的領導,提高全社會的專利意識,嚴格執行有關專利保護的法律、法規,維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第四條 上海市知識產權局以下簡稱市知識產權局是本市專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工作並組織實施本條例。

區縣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在市知識產權局的指導下,開展有關專利工作。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專利保護工作。第五條 有關行業協會應當鼓勵會員申請和實施專利,督促會員尊重他人專利權,支持會員維護自主專利權,並為會員提供專利咨詢服務。第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向專利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專利違法行為。第二章 專利管理第七條 市知識產權局和區(縣)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以下統稱專利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指導企業、事業單位開展專利保護工作,引導企業、事業單位建立和完善專利管理制度。第八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將符合專利申請條件的發明創造及時申請國內外專利。第九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在技術開發、進出口貿易或者以專利權作價出資設立企業時,自行或者委托從事專利服務的中介機構開展專利檢索。

具有下列情形之壹且涉及專利技術的,申請人或者申報人應當向有關行政部門提交專利檢索報告;申請人或者申報人不提交的,有關行政部門不予立項、認定或者授獎:

(壹)申請政府資助的研究開發或者技術改造項目;

(二)申報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

(三)申報市科學技術進步獎項目。第十條 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本單位;申請被批準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自行實施專利或者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報酬;轉讓專利權的,應當參照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的規定,給予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報酬。

獎勵或者報酬可以現金、股份、股權收益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形式給付,給付的數量、時間和方式,由當事人約定。獎勵或者報酬不得低於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標準。第十壹條 從事專利代理、專利檢索、專利評估、專利許可貿易等專利服務的中介機構應當具備相應資質,依法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後,方可從事專利中介服務。登記註冊機構應當將登記註冊的有關情況抄送市知識產權局。市知識產權局應當加強對從事專利服務的中介機構的指導與監督。

從事專利服務的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中介服務,不得出具虛假報告,不得與當事人串通牟取不正當利益,不得損害專利權人、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或者社會公***利益。第十二條 展覽會、展示會、推廣會、交易會等會展的舉辦者對標有專利標記的參展產品或者技術,可以查驗其專利證書或者專利許可合同。對未能提供專利證書或者專利許可合同的,舉辦者可以拒絕其以專利產品、專利技術的名義進場參展。

會展的舉辦者發現有假冒他人專利或者冒充專利行為的,有權向專利管理部門舉報。第十三條 專利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專利信息網絡建設,為社會提供專利保護信息服務和其他相關專利信息服務。第十四條 市知識產權局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專利管理和專利服務人員的培訓工作。第三章 專利糾紛的行政處理和調解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非法實施他人專利或者為非法實施他人專利提供生產經營的便利。第十六條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引起侵權糾紛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請求市知識產權局處理。

當事人向市知識產權局請求處理的,市知識產權局應當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