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知覺的概念是美國心理學家J.布魯納於1947年在知覺研究中采用的,用來指知覺的社會決定性,即知覺不僅僅決定於客體本身,也決定於主體的目的、態度、價值觀和過去經驗。這種用法與社會心理學中的用法有所不同。在社會心理學中,社會知覺主要用來表示對人、對己和對社會群體的知覺。
社會知覺的概念是美國心理學家J.布魯納於1947年在知覺研究中采用的,用來指知覺的社會決定性,即知覺不僅僅決定於客體本身,也決定於主體的目的、態度、價值觀和過去經驗。這種用法與社會心理學中的用法有所不同。在社會心理學中,社會知覺主要用來表示對人、對己和對社會群體的知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