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過程中,發包人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壹並交給壹個工程總承包單位完成或者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壹項或幾項交給壹個承包單位完成的行為。
在實踐中,應當特別註意的是,我國法律嚴禁肢解發包。所謂肢解發包,是指發包人將應當由壹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的行為。這種行為容易導致建設工程管理上的混亂,不能保證建設工程的質量和安全,並且容易造成工期延長、建設成本增加等不良後果。因此,我國《民法典》、《建築法》等法律法規對此明確予以禁止。法律的這些規定為強制性規定,凡是屬於肢解發包工程的行為,均應認定為發包合同無效。
發包方亦稱發包機構,是指以企業所有權代表的身份參與承包經營活動的壹方。在承包經營活動中,發包方是發包行為的主體,在壹般情況下,它是處於主動的、有利的地位。它能夠左右企業承包的基本經營目標,進而能夠左右承包經營者,最終對承包經營的實施效果產生重大影響。因此,發包方或發包機構的組建,是決定承包經營成敗的首要因素,也是企業承包的第壹步工作。
承包單位和發包單位有什麽區別
承包單位和發包單位是相對的。例如;甲方有壹個項目需要找壹個承包單位(也就是乙方)來做。甲方就得把這個項目發包給乙方,甲方稱之為“發包方”,乙方承包該項目,則稱之為“承包方”。
承包單位,就是承包業務的單位,屬於承包商或供應商。
發包單位亦稱發包機構,是指以企業所有權代表的身份參與承包經營活動的壹方。在承包經營活動中,發包方是發包行為的主體,在壹般情況下,它是處於主動的、有利的地位。它能夠左右企業承包的基本經營目標,進而能夠左右承包經營者,最終對承包經營的實施效果產生重大影響。
發包單位,就是業務的發出方,屬於采購方或出租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