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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權和人身權區別

人格權和人身權區別:

1、內容的不同:

人格權是指他人侵犯了當事人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人身自由權、隱私權、名稱權、姓名權、肖像權、肖像權,名譽權之類,當事人可以主張的侵權之債;

身份權是他人侵犯了當事人的親權、配偶權、監護權,股權身份權,包括著作權、發明權、專利權、商標權等等知識產權中的人身權當事人可以主張的侵權之債。

2、權力性質的不同:

人格權註重的是人的獨立性和尊嚴受社會保護.

而身份權註重的是當事人與其他人之間的關系值得社會保護。

3、訴訟時效的不同:

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為知道或應當知道受到傷害起壹年。

其他的人格權和身份權的訴訟時效通常為兩年。

人格權受侵害後的處理方式如下:

1、可以要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為自己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自己損失的侵權責任;

2、如果侵權人拒絕承擔侵權責任的,則被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侵權人承擔上述侵權責任。

對侵犯人身權利行為如下處理:

1、恐怖、殘忍表演。組織、脅迫、誘騸不滿16周歲的人、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2、強迫他人勞動。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綜上所述,人格權和人身權區別:人格權註重的是人的獨立性和尊嚴受社會保護,而身份權註重的是當事人與其他人之間的關系值得社會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壹十二條

自然人因婚姻家庭關系等產生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

第壹百八十六條

因當事人壹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第壹千壹百八十二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壹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第壹千壹百八十三條

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九百九十條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於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第九百九十壹條

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二條

人格權不得放棄、轉讓或者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