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將原省交通廳的職責、原省建設廳指導城市公***客運的職責,以及地方鐵路建設職責劃入省交通運輸廳。
(二)取消和調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取消公路養路費、航道養護費、公路運輸管理費、公路客運附加費、水路運輸管理費等五項交通規費的管理職責。
(四)將道路運輸管理的公***事務職能交給事業單位。
(五)將交通建設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審查、檢測單位資質認定工作,以及交通建設市場信用管理的初審工作交給事業單位。
(六)將交通行業技術標準、行業準入審核、等級評定、公信證明、業務咨詢、行業調研、統計、預測、信息引導、行業領域學術和科技成果推廣以及職業資格考核認定等事務性工作逐步交給事業單位或社會組織。
(七)加強綜合運輸體系的規劃協調職責。
(八)加強統籌區域和城鄉交通運輸協調發展的職責。 (壹)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交通運輸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公路、水路、地方鐵路行業發展規劃,參與擬訂物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指導公路、水路行業有關體制改革工作。
(二)負責涉及綜合運輸體系的規劃協調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綜合運輸體系規劃,指導、協調交通運輸樞紐規劃和管理。
(三)承擔道路、水路運輸市場監管責任。組織制定道路、水路運輸有關政策、準入制度、技術標準和運營規範並監督實施,指導城鄉客運及有關設施規劃和管理工作,指導出租汽車行業管理工作,負責路政、運政和港口管理,負責水路運輸、水路運輸服務、外輪理貨、船舶代理、引航、航道、港口及港航設施建設使用岸線布局的行業管理工作。
(四)負責政府撥款的公路建設資金的監督和管理,協調或參與交通建設資金的籌集,負責廳管交通資金的撥付和監管,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公路、水路有關規費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收費公路管理及公路聯網收費的組織協調和監管工作。
(五)承擔公路、水路、地方鐵路建設市場監管責任。組織協調公路、水路、地方鐵路有關重點工程建設和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及造價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交通運輸基礎設施管理和維護,承擔有關重要設施的管理和維護。
(六)指導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組織實施重點物資和緊急客貨運輸,負責全省高速公路及重點幹線路網運行監測和協調,參與公路、水路有關交通戰備工作。
(七)制定交通行業科技政策,組織重大交通科技項目攻關,指導交通運輸信息化建設,指導、監督交通行業技術標準和規範的實施,指導公路、水路行業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工作。
(八)組織、協調和參與管理公路、水路交通行業利用外資工作,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
(九)承辦省人民政府和交通運輸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壹)綜合運輸體系建立。省交通運輸廳會同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建立綜合運輸體系協調配合機制。省交通運輸廳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訂、編制綜合運輸體系規劃,承擔全省涉及綜合運輸體系規劃有關重大問題的協調工作。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綜合運輸體系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銜接平衡。
(二)與省水利廳的職責分工。省交通運輸廳興建交通設施涉及水利方面的事項,應當事先征求省水利廳的意見。省水利廳興建水利設施涉及航道運輸的事項,應當事先征求省交通運輸廳的意見。發生在河道及其出海口門與航道重疊範圍內的違反水法規行為,由省水利廳依法處理,涉及主航道的違反水法規行為,由省水利廳會同省交通運輸廳處理。
(三)城市地鐵、軌道交通方面的職責分工。省交通運輸廳指導城市地鐵、軌道交通的運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指導城市地鐵、軌道交通的規劃和建設。
(四)船舶檢驗管理職責的劃轉事宜,由省人民政府與交通運輸部商定具體交接辦法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