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曠課,夜不歸宿;
2、攜帶管制刀具;
3、打架鬥毆,辱罵;
4、強行索要財物;
5、偷竊,故意毀壞財物;
6、參與賭博或者變相賭博;
7、觀看,收聽色情,淫穢的音像制品、讀物等;
8、進入法律,法規規定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營業性歌舞廳等場所;
9、嚴重違背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為。
不良行為矯正措施如下:
1、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它監護人和學校相互配合,嚴加管教;
2、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它監護人或者原所在學校提出申請,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
3、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因不滿14周歲或者情節特別輕微免予處罰的,可以予以訓誡;
4、因未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嚴加管教,必要時可由政府收容教養;
5、有輕微犯罪行為,不需要刑事處罰,或者多次違反治安管理,屢教不改的人采取勞動教養,屬於強制性教育改造行政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二十八條 本法所稱不良行為,是指未成年人實施的不利於其健康成長的下列行為:
(壹)吸煙、飲酒;
(二)多次曠課、逃學;
(三)無故夜不歸宿、離家出走;
(四)沈迷網絡;
(五)與社會上具有不良習性的人交往,組織或者參加實施不良行為的團夥;
(六)進入法律法規規定未成年人不宜進入的場所;
(七)參與賭博、變相賭博,或者參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動;
(八)閱覽、觀看或者收聽宣揚淫穢、色情、暴力、恐怖、極端等內容的讀物、音像制品或者網絡信息等;
(九)其他不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長的不良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