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司制度是元、明、清王朝在少數民族地區設立的地方政權組織形式和制度。“土司”又稱“土官”,是由中國古代中央王朝任命和分封的地方官,“世官、世土、世民”是其重要特點,即世襲的政治統治權,轄區土地的世襲所有權及對附著在土地上的農民的世襲統治權。
土司制度淵源很久,元朝以前,各封建王朝已采用“以土官治土民”的辦法。唐、宋時在西南、華南等少數民族地區設置過羈縻府、州、任命當地土著首領為世襲的刺吏、知州。
元朝後,以宣慰使、宣撫史、安撫史、招討史、千戶、百戶等官職封贈各族首領,土官的職類、承襲、貢賦和征發等遂形成壹定制度。明代,土司制度發展到鼎盛期,後漸趨衰落,至清代,已不占統治地位了。
直到20世紀50年代初,雲南、四川等民族地區還有極少數土司的殘余。經過解放後的土地改革才徹底廢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