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環境稅”:它是以環境中的物為征稅對象的壹種稅。
2.“環境汙染稅”:它以特定行為為征稅對象,任何單位和個人造成環境汙染和公害的行為,可以確定為征稅客體。這些環境汙染行為包括向環境排放廢水、廢氣、廢熱、固體廢物、噪聲、放射性物質等行為。
3.“環境消費稅”:以消耗某種環境資源為征稅對象,如美國對消耗臭氧的化學制品征稅等。
4.“環境資源稅”:它以開發、使用、破壞自然資源的行為作為課稅對象。其名下有:“開采稅”、“開發稅”、“采伐稅”、“土壤保護稅”等。環境資源稅也可設計為以物為課稅對象,名稱包括化學燃料稅、水資源稅、礦產資源稅、森林資源稅和草原資源稅等,主要體現環境資源的使用成本或價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 第五條 應稅固體廢物的計稅依據,按照固體廢物的排放量確定。固體廢物的排放量為當期應稅固體廢物的產生量減去當期應稅固體廢物的貯存量、處置量、綜合利用量的余額。 前款規定的固體廢物的貯存量、處置量,是指在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設施、場所貯存或者處置的固體廢物數量;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量,是指按照國務院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關於資源綜合利用要求以及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進行綜合利用的固體廢物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