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務員不稱職可能會被降職或辭退。公務員年度考核的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4個等次,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按照規定程序降低壹個職務或者職級層次任職,不享受年度考核獎金;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予以辭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務員法》
第五十條 公務員的職務、職級實行能上能下。對不適宜或者不勝任現任職務、職級的,應當進行調整。公務員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按照規定程序降低壹個職務或者職級層次任職。
第八十八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予以辭退:(壹)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並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四)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法律和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壹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公務員考核規定》
第六條 年度考核的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4個等次。
第十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確定為不稱職等次:(壹)思想政治素質較差;(二)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不能適應工作要求;(三)責任心缺失,工作不擔當、不作為,或者工作作風差;(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者在工作中因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五)存在不廉潔問題,且情形較為嚴重。
第二十二條 公務員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壹)本考核年度不計算為晉升職務職級的任職年限;降低壹個職務或者職級層次任職。(二)本考核年度不計算為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三)不享受年度考核獎金。(四)連續兩年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予以辭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