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1921年出生,湖北省應城縣人。1938年在漢口參加全國第壹屆大學入學聯考,為國立中央大學法學院法律系錄取。然後偕王作榮轉輾跋涉山川而至重慶於1939年報到入學,1943年畢業獲法學學士後,旋即通過司法官高等考試。在此後的38年中她長期從事司法工作,從擔任地方法院的推事起直至升遷至臺灣的大法官 。
範馨香20多歲時起,先後擔任過四川長壽、江蘇鎮江、桂林的地方法院及廣西高等法院的推事。1949年去臺灣後曾擔任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庭長,臺灣最高法院庭長。1972年以曾任最高法院推事10年以上而成績卓著的資格,出任臺灣司法院的大法官並連任三屆,從事統壹解釋法令等工作,成為臺灣最資深的大法官。
範馨香以能終身從事司法工作為榮,有豐富的司法實際經驗,她務求判決公允,並嚴格遵守司法獨立之精神,不受外界幹擾。她常說:法官必須能拒絕壹切外界物質的誘惑與人事的糾纏。如果我有什麽座右銘的話,那便是我希望這個世界因我的到來變得更為美好,而非變得更為醜惡。
自1956年起她曾兼任臺灣的東吳大學教授,並壹度兼任臺灣的政治大學教授,講授商事法、民權、物權等課程。並曾多次赴日本、德國及非洲各國考察司法業務及參加國際婦女法學會議。
王作榮與範馨香從被中大錄取即結伴赴重慶入學,四載同窗結下的不解之緣,1944年結婚後,伉儷情篤,合撰有《鰈情深》壹書。
範馨香於1987年病逝臺北市。90年代其夫婿王作榮以其伉儷名義在東南大學設立了獎學金。 著名法學家,法學教育家。1911年2月生於江蘇如臯。1934年畢業於中央大學法律系,獲法學學士學位。1939年考取中英庚款出國研究,在加拿大多倫多大學研究國際私法,獲碩士學位。1942年轉入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繼續研究國際私法、國際公法、法理學等。
1945年,受時任武漢大學校長的著名國際法學家周鯁生之聘,回國任武大法律系教授兼系主任。新中國成立後,他在武漢大學歷任校務委員會常委兼秘書長、副教務長、法律系主任、國際法研究所所長、環境法研究所所長,還兼任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法學評議組第壹、二屆成員、第三屆特約成員、中國社會科學院政治學、法學規劃領導小組成員、國務院經濟法規研究中心顧問、第六、七屆全國政協委員。現任中國國際私法學會會長、中國環境資源法學會會長、中國國際法學會名譽會長、國際自然資源保護同盟理事、環境政策與環境法研究中心理事等。
早在哈佛大學求學期間,韓德培就撰寫了頗有影響的評價龐德的社會法學派學說和凱爾森的純粹法學派學說的文章,回國後,在40年代針對當時黑暗的社會,韓培德在當時著名的《觀察》雜誌上發表了我們所需要的法治壹文,提出我們所需要的法治應該是建立在民主政治上的法治。解放後,韓培德將俄文《蘇聯的法院和資本主義國家的法院》壹書翻譯出版,並發表了《要為法學上的爭鳴創造條件》等論文,這些著作對於新中國的法制建設和法學發展起到了推動作用。1957年,韓培德蒙受不白之冤,被錯劃為右派分子離開法學領域
達20年之久。
在黨的十壹屆三中全會後,韓德培才重新回到法學研究和法學教育陣地,更加關註我國的法制建設。1980年赴荷蘭參加了國際法律科學大會,在會上宣讀了題為中華人民***和國正在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論文,向外國學者們介紹中國政府在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和法學發展方面所作的努力及取得的成績,增進了國外對我們推行改革開放後的法制發展的了解。隨後,他與幾位學者合作完成的《關於終止若幹合同所涉及的壹些法律問題》的咨詢報告,使國家避免了重大的經濟損失。韓德培還發表了運用法律手段管理經濟等論文,起到了重要的指導作用。
韓德培被公認為是新中國國際私法的壹代宗師。80年代,他主持編寫了高等院校統編教材《國際私法》,並獲國家級優秀教材獎和第壹屆全國優秀圖書提名獎;1999年他主編的《國際私法新論》創立了現代國際私法學新體系;之後又發表了應該重視沖突法的研究國際私法的最近發展趨勢等論文,頗受學者關註。1993年他在市場經濟的建立與中國國際私法的立法重構壹文中,提出了重構我國國際私法的基本思路。他對《示範法》的起草、定稿、譯本等事項傾註了大量的心血。
韓德培還在環境法學教育和研究方面貢獻甚多。他主編了我國環境法領域最早的較為全面系統的教材《環境保護法教程》,是我國迄今為止的唯壹的全國高等院校環境法通用教材,1990年他又主編了《中國環境法的理論與實踐》,該書被譽為開拓性的理論著作,為此1998年他榮獲了地球獎。1999年,他被推選為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首任會長。
韓德培是壹位誨人不倦的法學教育家,可謂桃李滿天下,武漢大學法學院能成為當今全國最著名的法學院之壹,尤其是已成為全國性國際法及環境法的重點基地,韓德培功不可沒。韓德培是武漢大學法學院的壹面旗幟,也是中國法學界的壹面旗幟。 韓忠謨,字筱初。1905年7月28日生。籍貫江蘇泰縣。1934年夏,考入國立中央大學法律學系。受課之余,孜孜於法學暨刑法原理之鉆研寫作,且以為終身誌業。
四十三年,國立臺灣大學延聘為法學院法律學系副教授,而教授,繼兼系主任,並歷任訓導長、法學院院長、教務長。任系主任時,廣攬名師宿儒,增辟課程,充實圖書設備,使法律系規模大具。
六十四年,出長銓敘部,持衡以清允見稱。六十六年,出任司法院副院長。凡銓審及職系之厘訂,審檢分隸制度之推行,躬親擘劃,奠立法治宏規。七十年,應聘為臺大名譽教授。七十壹年,時人有以「異議分子多出自臺大法律系,而其皆為韓忠謨學生,韓氏主持該系及法學院多年,思想必有問題」,毀之,因而忠謨未獲出任臺大校長,憤而辭職。
七十二年,中央研究院院長錢思亮以總幹事壹席相邀,力辭不獲,而中研院直隸總統府,忠謨時任國策顧問多年,視同借調,當局僅允以代總幹事名義,相助為理,六月,錢院長自美返國,旋臥病辭世,暫代院務半年。七十九年初,中研院組織法奉核準修正,新置副院長忠謨膺聘為首任代副院長,院長吳大猷先生深資倚重,並獲充分授權主持院內壹切事宜,積極進行組織法修法工作,使其適合及將來之需要,自起草至定稿,費時經年,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實施。繼據之以修訂各研究所組以規程暨相關子法,開展國家學術研究規模。
七十九年十月,忠謨街行受傷骨折,入院療治,旋告痊愈,而自覺體衰,乃辭職,以讀書自娛。又增潤舊著刑法原理,重新刊行問世。八十壹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忽感不適,入臺大醫院療治,以腸癌宿疾復發,終至心臟衰竭。八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逝世,終年七十九歲。十月四日,總統明令褒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