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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為通常具有的法律效力包括公定力

行政行為的法律效力包括公定力、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

公定力是指行政行為除非自始無效,壹經做出,不論其實質上是否合法、得當,都具有被推定為合法有效的法律效力未經法定程序變更或撤銷前,公民和組織不得否認行政行為的效力。確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為,具有不可變更性,即非依法不得隨意變更或撤銷。

拘束力是指行政行為成立後,其內容對有關人員或組織所產生的法律上的約束效力,有關人員和組織必須遵守、服從。執行力是指行政行為生效後,行政主體依法有權采取壹定手段,使行政行為的內容得以實現的效力。

行政行為原則上自告知之時起發生法律效力,但在附款有規定時自規定之時起生效。受領之時生效和即時生效的規則,是不能成立的。行政行為公定力、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的發生時間,壹般為告知之時。這是各國行政法上的通行做法。

行政行為是行政管理法律關系的客體,即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雙方當事人圍繞行政行為形成法律關系。行政主體有權依法實施行政行為,行政相對人則負有服從的義務。行政行為有廣義和狹義兩種含義。

廣義的行政行為是指行政組織實施的所有“生效行政法律效力的行為”。狹義的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對行政相對人作出的法律行為。行政行為壹般取狹義解。

行政行為包含了下列幾層含義

1、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所作出的行為。這是行政行為的主體要素。

2、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履行行政職責的行為。這是行政行為的職權、職責要素。

3、行政行為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這是行政行為作為法律概念的法律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