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沒有汙點證人這壹說法,這是壹個西方的概念,在中國大陸現在沒有這壹法律概念。
汙點證人是較為特殊的壹種證人,他是犯罪活動的參與者,有犯罪汙點,他可以為國家公訴機關作證,以換取免受刑事追訴或減輕、從輕指控的待遇。
但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和國刑法》規定:
第六十八條 立功
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所以,我國不存在汙點證人這壹說法,但是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免處罰。
擴展資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
根據被告人檢舉揭發破獲的他人犯罪案件,如果已有審判結果,應當依據判決確認的事實認定是否查證屬實;如果被檢舉揭發的他人犯罪案件尚未進入審判程序,可以依據偵查機關提供的書面查證情況認定是否查證屬實。
檢舉揭發的線索經查確有犯罪發生,或者確定了犯罪嫌疑人,可能構成重大立功,只是未能將犯罪嫌疑人抓獲歸案的,對可能判處死刑的被告人壹般要留有余地,對其他被告人原則上應酌情從輕處罰。
被告人檢舉揭發或者協助抓獲的人的行為構成犯罪,但因法定事由不追究刑事責任、不起訴、終止審理的,不影響對被告人立功表現的認定;被告人檢舉揭發或者協助抓獲的人的行為應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但因具有法定、酌定從寬情節,宣告刑為有期徒刑或者更輕刑罰的,不影響對被告人重大立功表現的認定。
中華人民***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幹具體問題的意見》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