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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科學導論做到壹體簡答題:為什麽《京都協議》規定發達國家應承擔更多義務?

《京都議定書》規定發達國家承擔減少碳排放量的義務,主要有以下原因:

1. 發達國家對全球氣候變化的影響最大。工業革命以來,發達國家進行的能源消耗等活動導致的溫室氣體排放,是全球氣候變化的主要原因。

2. 幫助發達國家實現經濟轉型。《京都議定書》規定的減排目標,對發達國家來說,有利於調整能源結構,促進經濟的可持續發展。而對於發展中國家,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對經濟的沖擊可能比較大,因為這需要通過投入更多的資源來實現,可能會影響其經濟發展。

3. 發達國家有更多的資源和能力去應對氣候變化。他們可以通過技術、工藝和政策的改進來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並幫助發展中國家提高應對氣候變化的能力。

4. 公平原則。基於“***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應對氣候變化應該考慮到不同國家的發展階段和特殊情況。對於發展中國家,他們可能需要更多的支持來應對氣候變化,而發達國家則應該承擔更多的責任和義務。

總的來說,《京都議定書》規定發達國家應承擔更多義務,是基於歷史責任、能力、公平等因素的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