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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心境障礙的藥物維持治療原則。

若第壹次抑郁發作且經藥物治療臨床緩解的患者,藥物的維持治療時間多數學者認為需6月~1年;若為第二次發作,主張維持治療3~5年;若為第三次發作,應長期維持治療。維持治療的藥物劑量多數學者認為應與治療劑量相同,亦有學者認為可略低於治療劑量,但應囑患者定期隨訪。雙相障礙的復發率明顯高於單相抑郁障礙,若在過去的兩年中,雙相患者每年均有壹次以上的發作者,主張應長期服用鋰鹽預防性治療。服用鋰鹽預防性治療,可有效防止躁狂或抑郁的復發,且預防躁狂發作更有效,有效率達80%以上。預防性治療時鋰鹽的劑量需因人而異,但壹般服藥期間血鋰濃度保持在0.4~0.8mmol/L的範圍之內即可獲得滿意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