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研究開發或引進新產品、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創造出明顯經濟效益的項目,其主要完成者。
(二)推廣、應用科技成果並取得重大經濟效益的項目,其主要完成者。
(三)引進國外先進設備、先進技術進行消化、吸收,以及在實現原材料、零部件國產化過程中,有明顯的改進或創新並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項目,其主要完成者。第四條 申報重獎的項目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壹)在申報獎勵前已投產或已經實施壹年以上,並能直接計算經濟效益;
(二)工業項目實現稅利總額達到壹百萬元以上;或農業項目產生經濟效益達到五百萬元以上;
(三)技術水平達到或超過國內同行業先進水平。第五條 受重獎的人員中,其排序第壹位的是首席重獎獲得者。凡有行政領導身份的人員,必須直接參與項目的執行,並由本人填寫在項目中做出的貢獻,經主管部門審查確認後方可申報。第六條 獎勵標準:
(壹)工業等級標準
特等獎:申報前三年內(不含申報當年,下同),有壹年稅收和利潤總額在四百萬元以上的項目(含四百萬元),按最高壹年稅收和利潤總額的5%給予獎勵。
壹等獎:申報前三年內,有壹年稅收和利潤總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項目(含三百萬元),按最高壹年稅收和利潤總額的4%給予獎勵。
二等獎:申報前三年內,有壹年稅收和利潤總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項目(含二百萬元),按最高壹年稅收和利潤總額的3%給予獎勵。
三等獎:申報前三年內,有壹年稅收和利潤總額在壹百萬元以上的項目(含壹百萬元),按最高壹年稅收和利潤總額的2%給予獎勵。
(二)農業等級標準
特等獎:申報前三年內,有壹年糧食或經濟作物平均增產幅度在15%以上,農業純增收益達二千萬元以上的項目(含二千萬元),發獎金二十萬元。
壹等獎:申報前三年內,有壹年糧食或經濟作物平均增產幅度在15%以上,農業純增收益達壹千五百萬元以上的項目(含壹千五百萬元),發獎金十二萬元。
二等獎:申報前三年內,有壹年糧食或經濟作物平均增產幅度在12%以上,農業純增收益達壹千萬元以上的項目(含壹千萬元),發獎金六萬元。
三等獎:申報前三年內,有壹年糧食或經濟作物平均增產幅度在12%以上,農業純增收益達五百萬元以上的項目(含五百萬元),發獎金三萬元。
林業、畜牧、水產、水利等項目,比照上述標準執行。第七條 申報和審批程序。由項目執行單位向其主管部門申報,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後將推薦項目報送自治區科委,經審核後,將推薦的受獎項目送自治區科技獎勵評審委員會審查評定,然後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執行。第八條 獎金來源。工業項目由受益企業從當年新增利潤中稅前提取,農業項目由同級財政支付。獎金由自治區人民政府頒發給受獎人員。第九條 獎金不計入單位獎金總額,免征獎金稅和個人收入調節稅。第十條 個人完成的項目,獎金全部發給項目完成者;集體完成的項目,獎金30-50%發給首席重獎獲得者,其余部分視其他主要完成者的貢獻大小,由首席重獎獲得者會同單位領導進行分配。第十壹條 獲重獎的項目,自治區人民政府將視其情節授予榮譽獎。第十二條 該項獎勵記入個人檔案,作為晉職晉級、評定職稱、聘任技術職務的重要依據。第十三條 對擬申獎項目或獲獎人員有爭議的,由申報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協調解決,解決爭議後方能申報獎勵。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阻止有關科技人員提出獎勵申請。第十四條 對弄虛作假、騙取榮譽者,經自治區科委調查核實後,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撤銷其獎勵,並如數追回獎金。第十五條 重獎每三年評獎壹次。第十六條 工業項目實現利稅總額在壹百萬元以下,但符合本辦法第三條所規定的獎勵範圍和第四條第壹、三款所規定的條件,企業可按項目實施後三年內最高壹年稅收和利潤總額的2%提取獎金,獎給有貢獻的人員。獎金提取、免稅、分配辦法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第十七條 本暫行辦法由自治區科委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