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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責的免職規範使用與範圍

新京報:最近,壹些曾經被問責的官員再度被起用,引發了爭議,這方面有沒有制度規範?

汪玉凱:《黨政領導幹部辭職暫行規定》規定:“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以及自願辭去領導職務的幹部,根據辭職原因、個人條件、工作需要等情況予以適當安排。”恰恰是這種“適當安排”,讓外界看來,問責官員的復出不太透明。

這是任用制度的“缺失”。應該說,壹個官員承擔的是領導責任,不是直接責任,年齡上也不大,就應該考慮如何起用和使用。但是,需要註意的是,壹些官員被免職是因為官場鬥爭,壹些領導通過問責打擊異己,免職後就沒有起用。相反,有的官員被免職後,因為和組織部門關系好,又能輕易復出了,這也不規範。

新京報:問責風暴中頻頻出現免職,有人擔心免職成了擋箭牌,本該撤職甚至開除的,卻只給予免職,等風頭過後再重新任命。

汪玉凱:壹般來說,免職是中性的。從幹部管理的程序看,壹個官員的職務發生變動了,比如要升到更高的地位了,這就必須把原來的職務免了。但當免職和責任事故聯系時,與行政問責聯系時,就不是中性了,而是比引咎辭職更嚴重的問責,這就是貶性了。

人大的質詢也是問責手段

新京報:這次,山西潰壩導致了省長引咎辭職,結石奶粉導致了質檢總局局長引咎辭職,大家有壹個疑問,出現壹個責任事故的時候,應該問責到哪個層級?

汪玉凱:問責行政級別的高度,和事件惡劣程度以及公眾的關註度有關。對直接責任人永遠都應該嚴厲。同時,應該說,越到上直接問責就遞減。整體來講,如果是重大安全事故,需要層層問責的,有時省長也要引咎辭職。這要看事件惡劣程度,以及公眾關註度。現在,對問責的具體範圍和具體高度,還沒有明確的規定。盡管公務員法已經把行政問責寫進去了,但有待完善,對具體操作辦法要有完整的規範。隨著問責制的深入,將來應該出臺壹個詳細的細則,明確實行範圍等等。

新京報:就問責主體而言,現在的問責通常是自上而下的,問責主體好像只是相關政府。有沒有其他的問責啟動主體?

汪玉凱:上級監督下級,這是體制內的問責,監察系統就是行政體制內的,這次處理河南礦難事故,就是監察部門出面。紀委、人大和司法是體制外的。雖然行政問責仍是行政體系內部上級對下級的問責,但外力是公眾的壓力,因此問責的源頭還是公眾,還是社會。

新京報:這是公眾間接問責,公眾能不能直接問責?

汪玉凱:從法律上講,老百姓可以監督政府,對政府有控告、揭發的權利。

新京報:人大也應該是重要的問責主體,但在目前的公***事件中,很少看到人大出來問責。

汪玉凱:人大代表對官員可以質詢,可以要求官員就某件事情講清楚,而且官員必須回答。質詢本身就具有問責的性質,是人大代表行使權利的壹種手段。這次問責風暴中,人大往往沒有主動站出來,這是遺憾。

新京報:問責頻繁會不會讓官員認為,做官是壹個高風險行業?

新京報:官不好做,這是好事。權責對等,出了事故,官員就應該負相應的責任。如果真能使人認為做官是高風險行業,這也是正面的導向,能夠激勵公務員用好權力,善待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