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法和收益法的區別介紹如下:
壹、概念不同
成本法:是指在被評估資產現時重置成本的基礎上,扣減其各項損耗價值,從而確定被評估資產價值的方法。
收益法:是指通過估算被評估資產的未來預期收益並折算成現值,借以確定被評估資產價值的壹種方法。
二、基本原理
成本法:被評估資產評估值=重置成本–實體性貶值–功能性貶值–經濟性貶值
收益法:是通過預測被評估資產的未來收益並將其折現,以各年收益折現值之和作為資產的評估價值。
三.資產計價尺度
成本法:是以重置成本作為資產評估的計價尺度。
收益法:是以資產未來收益的折現值作為計價尺度。
四.前提條件
成本法:
1、被評估資產的實體特征、內部結構及其功能必須與假設的重置全新資產具有可比性。
2、應當具備可利用的歷史資料。成本法的應用是建立在歷史資料的基礎上的,如復原重置成本的計算、成新率的計算等,要求這些歷史資料可以收集。
3、形成資產價值的各種損耗是必要的。
4、被評估資產必須是可以再生的或者是可以復制的。被評估資產能夠繼續使用。
並且在持續使用中為潛在所有者或控制者帶來經濟利益。
收益法:
1、被評估資產未來預期收益可以預測並可以用貨幣計量。要求被評估資產與其經營收益之間存在著較為穩定的比例關系。
2、資產的擁有者獲得預期收益所承擔的風險也是可以預測並可以用貨幣計量。
3、被評估資產預期獲利年限可以預測。
五、適用範圍
成本法:適用範圍最為廣泛,原則上說,對於壹切以資產重置、補償為目的的資產業務都適用。具體而言,除單項資產和特殊用途資產外,對於那些不易計算未來收益的特殊資產及難以取得市場參照物的資產評估業務都可用此法進行評估。
收益法:壹般適用於企業整體價值的評估,或者能夠預測未來收益的單項資產或者無法重置的特殊資產的評估活動,如企業整體參與的股份經營、中外合作、中外合資、兼並、重組、分立、合並均可以采用收益法。此外,可以單獨計算收益的房地產、無形資產也可以應用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