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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監督局是幹什麽的

質量技術監督局是國家職能部門之壹,國家設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2001年與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合並成為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正部級。省以下設置質量技術監督局,省局對各市縣區質量技術監督局實行省以下垂直管理。

根據國務院國辦發2011第48號文件改革質監局管理體制。目前可能采取分級管理。

質量技術監督局主要職能包括:

(壹)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質量技術監督工作的方針、政策,統壹管理和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質量技術監督工作。

(二)負責《計量法》、《標準化法》、《產品質量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棉花質量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相關配套法規、規章的貫徹實施和行政執法。

(三)負責質量工作的宏觀指導。貫徹實施國家《質量振興綱要》,研究制定本市質量發展的戰略;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經驗和方法;組織對重大質量事故的調查;組織實施精品名牌戰略

(四)負責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組織實施省質監局部署的產(商)品質量監督檢查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省質監局批準的產品質量監督檢查計劃,調解和處理質量糾紛。

(五)統壹管理標準化工作。宣傳貫徹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並實施監督;負責農業標準化的實施及其示範區工作;管理組織機構代碼和商品條碼工作。

(六)統壹管理計量工作。推行法定計量單位,保障國家計量單位制的統壹和量值的準確可靠;組織開展計量器具的強制檢定和量值傳遞;查處生產和流通領域的計量違法行為,組織計量仲裁檢定,調解計量糾紛。

(七)負責宣傳貫徹GB/T19000-ISO9000系列標準,積極推進質量認證工作,並按省質監局的部署,對質量認證中介機構的行為和認證標誌的使用進行監督。

(八)負責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和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查處各類違法行為。

(九)負責棉花等纖維質量監督工作,依法查處收購、加工、銷售、倉儲等環節的違法行為。

(十)負責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工作。依法組織查處產品質量、標準和計量違法行為。受理消費者投訴和舉報,受理工商部門移交的在流通領域查出的屬於生產環節引起的產品質量問題,並依法組織查處。辦理行政復議案件。承擔市政府“打假辦”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本市的“打假”工作,完成市政府授權牽頭的市場專項整治任務。

(十壹)承擔食品、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責任,組織實施相關生產許可、強制檢驗等食品安全市場準入制度,組織查處食品及相關產品生產和加工的質量違法行為。

(十二)承辦國務院、質檢總局或當地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三)依法組織、指導並監督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考核工作。

法律依據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第二條 根據以上職能調整,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的主要職責是:

(壹)擬定並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質量技術監督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和發布規章、制度。組織實施相關法律、法規,指導監督行政執法工作。管理與質量技術監督有關的技術法規備案。

(二)管理質量監督工作。管理和指導質量監督檢查。管理產品質量仲裁的檢驗、鑒定。組織協調依法查處生產和經銷假冒偽劣商品活動中的質量違法行為。

(三)宏觀管理和指導全國質量工作。組織實施《質量振興綱要》。研究擬定提高我國質量水平的發展戰略。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經驗和方法。協調建立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制度。負責組織重大產品質量事故的調查。管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工作。

(四)統壹管理國家標準的計劃、審批、編號、發布。組織制定國家標準(含標準樣品),協調和指導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制定,管理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備案。監督標準的貫徹執行。管理全國組織機構代碼和商品條碼工作。

(五)統壹管理計量工作。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組織建立、審批和管理國家計量基準和標準物質。制定計量器具的國家檢定系統表、檢定規程和計量技術規範,組織量值傳遞。規範和監督商品量的計量行為。

(六)統壹管理和監督認證認可工作。研究制定認證認可工作的規章、制度,審批、指導認可機構和認證人員註冊機構。協調與監督實行強制性管理的安全認證。依法對質量檢驗機構授權和監督管理,對與質量技術監督相關的社會中介組織實行資格認可和監督管理。

(七)綜合管理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防爆電器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監督工作,制定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對鍋爐、壓力容器實施進出口監督檢查。

(八)組織制定質量技術監督事業發展規劃。組織協調行業和專業的質量技術監督工作。管理和指導質量技術監督科技工作。組織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的宣傳、教育、培訓、信息工作。組織實施相關專業的職業資格工作。管理局直屬單位,指導掛靠的學會、協會工作。

(九)管理局機關和直屬、掛靠單位的國際合作事務。代表國家參加有關質量技術監督方面的國際或區域性組織,簽訂與執行國際合作協議,審批與實施國際合作與交流項目。管理中國《世界貿易組織貿易技術壁壘協定》通報和咨詢工作。

(十)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