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斥期間就是形成權的存續期間,依此期間,權利人逾期不行使將導致權利的消滅。
例如:《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壹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因此規定,如果被代理人在壹個月內予以追認,代理行為有效。這就是行使追認權的最典型的例子。
又如:《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規定,如果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向承租人行使解除權的,租賃合同解除,不需要承租人同意。這就是解除權的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