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主您好,如果妳被單位開除,並且有20年的工齡,那麽能夠得到什麽補償呢?如果說妳確實和工作單位簽訂了20年的勞動合同,並且單位單方面解除妳的勞動合同,那麽這個是可以得到相應的經濟補償的,20年的工作年限也是比較長的。壹般情況下獲得的經濟補償待遇,不會超過12個月的全額工資待遇。有些地區是取決於 社會 平均工資待遇,有些地區是取決於自己的全額工資待遇。
但是無論如何妳可以獲得壹個壹年的工資收入,這壹點是可以肯定的。當然除此之外還可以享受到壹份失業金的待遇。因為畢竟是單位單方面解除妳的勞動合同,那麽在領取失業金的待遇上是符合條件的,而且妳給工作單位工作了20年,所以說妳的失業保險參保年限應該在10周年以上,那麽按正常的行為妳可以領取到不超過24個月的失業金待遇。
這個失業金待遇,給妳帶來的好處就是給妳交納醫療保險的費用。然後自己的醫療保險由失業金繳納是無需交納的,所以在失業期間妳只需要自己承擔壹個養老保險的交費就可以了。這就是基本上所獲得的壹個補償待遇,當然有些地區對於壹年的工資待遇,可能在這樣的基礎上還會增加幾個月,但是最長不會超過17個月。
感謝閱讀,請加我的關註。
本人以前幹過多年的人員懲戒工作,我來回答壹下這個問題。
首先,必須明確的是:開除是壹種最重的處分 。即處分是因本人有違法違紀行為,經過法定的調查程序或者法院的判決結果,在查清違法違紀事實的基礎上,由處分決定機關依法作出的否定性結論。其中,開除是最重的處分,意味著違法違紀者被徹底剝奪了工作資格,失去的工作崗位,從此成為壹個失業人員。也就是說: 開除是以本人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作為前提條件的,本人有錯在先,開除不過是處分決定機關依法對其違法違紀行為做出的懲戒措施 。同時,開除這個處分決定也必須是依法作出的,並非什麽機關都有開除工作人員的法定職權。這是談論開除處分的先決條件。
其次,被開除職工的三類具體人員身份類別 。從總體上講,本人身份不同,所在的工作單位性質不同,開除職工的法律依據也不同。壹般地說:有以下 三種基本情況:
1、本人是黨政機關的公務員 。給予公務員開除處分,其法律依據是《 中華人民***和國公務員法 》《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以及剛剛出臺《 中華人民***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
2、本人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 。給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開除處分,其法規依據是《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以及剛剛出臺《 中華人民***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
3、本人是企業職工(主要是國有企業職工) 。嚴格地說:目前沒有給予企業職工開除處分的政策性規定,原因是自《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法 》《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 》正式生效之後,如何懲戒企業職工的違法違紀行為,成為企業自主經營權的壹部分,由企業自行處理。但這兩部法律同時又規定:企業職工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企業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導致本人失業。
再次,被單位開除的法律後果是什麽 ?嚴格地說,目前的 開除處分只適用於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對於企業職工並不適用,原因是: 自《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被國務院明令廢止後,我國再沒有出臺過關於國有企業職工獎懲方面的規範性文件,要開除國企職工,實際上根本沒有法規依據 。國有企業也只能以嚴重違法勞動合同的理由,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來懲戒職工,現實情況下很少使用。
這裏要明確指出的是:自2020年7月1日起,《 中華人民***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正式實施之後,這種局面將徹底改觀。該法 第六十五條 明確規定:“ 國務院及其相關主管部門根據本法的原則和精神,結合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的實際情況,對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的違法的公職人員處分事宜作出具體規定 。”這實際上是壹個 授權性規定 ,它表明: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公職人員的政務處分事宜,國務院和相關部委將會陸續地出臺相關規定,補上關於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中的公職人員政務處分的法律漏洞,從根本上實現有法可依。
那麽, 被黨政機關、事業單位開除,有什麽法律後果呢 ?主要有這麽幾點: 1、從開除之日起,終止其與單位的人事關系,停發工資福利等壹切待遇,徹底失去繼續工作的資格 ; 2、以後即使重新參加工作,工齡從零開始重新計算,以前的工齡不能計算為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也被徹底清零 ;只有實際繳費年限依然有效。 3、重新參加工作時,不得錄用為公務員,進入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幾乎沒有任何希望。 原因很簡單:壹是年齡大了,二是根本通不過政審; 4、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將大幅度縮水,老年生活水平將嚴重下降 。總之壹句話: 被單位開除公職,幾乎等同於自殺未遂 。從此,人生之路徹底改道,絕大多數人悔不當初。
最後,回答題主的問題:被單位開除了,有20年的工齡,能得到什麽補償 ?按正常情況下25歲參加工作計算,題主應該是45歲左右了。正是年富力強、上有老、下有小的年齡,壹旦在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被開除,以前工齡作廢,視同繳費年限清零, 社會 保險繳費中的統籌費用也不能享受,只剩下從2014年10月起的個人實際繳費,是個人的合法財產,依然有效。 要問有什麽補償?可以肯定地說:什麽都沒有,別想得到壹分錢。國家政策上,根本就不可能支持壹個被開除公職的違法亂紀者 。畢竟,開除公職並不是立功受獎,也沒有什麽補償的必要前提!為今之計,還是趕快去找工作吧,不然生活很快就會出現困難;並請早壹點轉走自己的人事檔案,僅此而已。
首先要看什麽原因被開除,若是因為個人員工被開除,如重大工作失誤、嚴重違反公司制度規定等被開除,沒有任何補償!若是因為公司原因被單位開除,如企業經營不善而裁員等,可以依法獲得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其中,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參照上述法律規定,題主有20年的工齡,至少可以取得20個月的經濟補償(假設題主工資沒有超過當地三倍 社會 平均工資)。此外,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最後,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提前1個月書面通知勞動者的,除了支付經濟補償金外,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以上供參考,因涉及勞動糾紛,建議具體咨詢律師或勞動監察部門。多謝!
被單位開除了,有20年的工齡,能得到什麽補償?首先要了解壹下妳是什麽性質的單位,如果妳屬於國家公職人員,對於國家公職人員來講,按照《中華人民***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規定,開除是屬於行政處分之中最重的處分,受到開除處分的人員,是不得到任何補償的。
所謂國家公職人員是指《中華人民***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人員。按照監察法的表述,這六類人員屬於國家公職人員。壹是中國***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二是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三是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四是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 體育 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五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六是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按照按照《中華人民***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公職人員被開除,或者依照第二十三條規定,受到解除人事關系或者勞動關系處理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公職人員被開除的,自政務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應當解除其與所在機關、單位的人事關系或者勞動關系。如果屬於公務員被開除的,基本上都是屬於被判處有期徒刑的人員,或是犯有比較嚴重錯誤的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公職人員是沒有任何補償的。
如果妳不屬於國家公職人員,而屬於企業的壹般員工,包括國有企業的壹般員工和其他企業的壹般員工,用人單位實際上沒有開除處分的權利,但是可以除名,在這些單位的除名實際上就是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或是違反了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是緩刑等,被用人單位按照公司的管理制度除名。這和國家公職人員的除名是有本質上的區別。適用的法律不是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也不是公務員法,更不適合監察法,而是勞動合同法。有人說按照勞動合同法只要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都應當應當給予經濟補償或是經濟賠償,其實這是對勞動合同法的誤讀。
勞動合同法關於符合給予經濟補償的規定是第四十六條。按照四十六條的規定,只有這幾種情形用人單位才會給予經濟補償。壹是按照三十六條協商壹致的;二是按照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三是按照四十壹條第壹款規定的;四是第四十四條第壹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五是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六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除了上述這六種情形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之外,其他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是不會給予經濟補償的。比如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是不會給予經濟補償的。
綜上所述,開除處分,按照國家公職人員處分法的規定,開除處分基本上犯了比較嚴重錯誤的人員,甚至是觸犯刑律的人員才會受到開除處分,這是沒有任何補償的;如果屬於企業工作人員,壹般企業是沒有資格對員工進行開除處分的,但是如果是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才符合企業除名或是相當於開除處分資格,這也是不能享受任何經濟補償的。好夥伴們需要分辨的是,開除是最高的行政處分,受了開除處分都要被開除公職;解除勞動合同不等於開除,開除必須要解除勞動合同。
被單位開除了,有20年的工齡,能得到什麽補償?在現實生活中,壹般單位要開除某個員工都是因為員工出現過錯或者其他原因。否則其實單位是很少直接開除人員的,畢竟沒有正當理由單位和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還得支付賠償金。
在勞動合同法中,以下原因被開除的是合法解除勞動合同,單位不用支付任何補償:
(壹)、是在試用被證明不符合錄取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因圖謀私利益而用欺騙的手段做違法事情等給用人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要求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的,或者是單位已經提出來不要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拒絕不改正的;
(五)、用欺詐的手段讓單位違背了真實意思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這樣的合同是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綜上,能不能得到賠償還得看單位最後是根據勞動合同法哪條來解除勞動合同的、如果是就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與單位產生爭議了,可以申請仲裁進行調解。比如單位說嚴重違反我單位規章制度要開除,員工說自並沒有。這種情況下單位又拿不出來證據證明員工是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的,裁決結果是單位無法證明員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單位就算是違法解除,是需要向員工支付賠償金的。
賠償金是經濟補償的2倍,經濟補償是根據工作年限確定,每滿1年支付1個月經濟補償,20年就是20個月經濟補償,賠償金就是40個月。所以我們平時壹定弄清楚單位開除的原因是什麽,維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
因為被單位開除了,雖然有些情況目前還是在法定退休年齡內,也有購買失業保險1年以上(各個省份要求失業保險繳費時間有差異,以當地政策為準)那麽可以個人去申請領取失業金。失業金的領取就沒得過錯之分,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就可以。
被單位開除了,工作了20年,可以領取賠償金和失業金。
是賠償金,而不是經濟補償金哦。
下面為您詳細分析。
工作20年,被單位開除,是領賠償金還是經濟補償金?工作20年,說明您已經符合在單位簽訂無固定勞動合同的條件了。
所以如果單位是違法辭退妳的話,那麽單位是需要支付賠償金的,即經濟補償金的2倍。
如果單位是以合理理由辭退妳的話,比如因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因這兩種原因,而且有憑有據的話,辭退員工是合法辭退,企業是不需要向員工支付補償金的。
小結,所以如果您是被單位違法辭退的話,有20年的工齡了,單位是需要向妳支付賠償金的。
賠償金的標準按照規定,工作滿1年支付2個月的工資為補償,如果您工資每月為5000元,那麽工作20年,需要支付40個月的工資,即為5000*40=200000元。
被單位辭退的,可以領取失業金
因非個人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被企業辭退,符合領取失業金的標準。
如果您是農業戶口的話,您可以領取20個月的壹次性農合補助金,在青島可以領取1719*20=34380元。
如果您是城鎮戶口的話,可以領取24個月的失業金。
寫在最後的話在單位工作20年了,被單位開除了,可以領取解除合同的賠償金和單位單方解除合同的失業金。
可以通過合理合法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遇到被單位開除這件事,有的是很悲觀,有的人很樂觀,而對於已經有了20年的工齡的人來說被單位開除我覺得是大賺了壹筆。
悲觀的人會這麽想“我都工作了20年了,妳開除了我,我找不到別的工作怎麽辦?單位真是卸磨殺驢,過河拆橋啊,唉!以後沒有工作的生活可怎麽過啊!”
而我屬於比較樂觀的人,如果我遇到這樣的情況,我會這樣想“已經在現單位工作了20年了,被開除也好啊,剛好趁這個機會換個環境試試!工作二十年被開除,單位既需要賠償我12個月的工資,我還能最長領取24個月的失業金,這是多麽豐厚的獎勵啊!”
所以工作20年被辭退,假設在職時每月工資15000元,那麽12個月的辭退補償金就有18萬元,加上24個月的失業金,如果壹個月領取1200元失業金,24個月就可以領到28800元,總***可以拿到將近21萬元,即便是個身無分文的窮人壹下擁有21萬的資產,都會變得吃穿不愁,何況壹個被開除的工人呢?
另外在領取失業金的這兩年時間內,用來找工作也是綽綽有余了,可以面試幾乎所有單位的所有崗位,兩年的時候即便是壹天面試壹個公司,兩年下來都能面試700多個公司,還怕自己找不到合適的工作嗎?
首先我們要知道並不是被單位開除的所有情況都可以拿到補償,像是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是工作當中存在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單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等情況,被單位辭退是拿不到補償的,所以需要根據實際情況看是否可以拿到補償。
其次假設單位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那麽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以及八十七條的規定,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賠償金(經濟賠償金標準是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也就是我們常說的2N倍賠償。
對於支付經濟賠償金的其他要求:
1.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 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 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 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
2.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由於現行的《勞動合同法》是從2008年1月1日起實行的,規定的經濟補償金計算方式也是自2008年1月1日起實行,目前最高補償年限應為2019年減去2008年為11年,2008年後經濟賠償金:
員工月工資高於工作單位地區的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工作單位地區的月平均工資的三倍X11年X2
員工月工資未高於工作單位地區的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員工月工資X11年X2
而2008年之前的經濟補償按之前的標準進行,也就是每工作1年補償1個月的工資,也就是9個月的工資補償。
所以能得到的補償為:9個月的工資+2008年後經濟賠償金(分上述兩種情況)。
被單位開除,有20年工齡,能不能得到補償?
有時候我們也確實很郁悶,為單位辛辛苦苦工作了20年,卻被單位開除了,單位應當給予補償吧?
這種情況確實不壹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法律地位對等的主體。
如果是勞動者有錯,比如被追究刑事責任,不按照單位要求工作經常曠工,經常請事假。被用人單位按照法律規定程序,解除用工關系的話,沒有任何補償。也就是無過錯壹方不需要支付補償。
不過職工可以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失業金待遇。
如果勞動者按照單位要求和勞動合同約定進行工作, 用人單位不能擅自解除勞動合同的。
如果用人單位跟職工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如果用人單位因經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虧損或破產,可以進行經濟性裁員或解除勞動關系。
壹般來講,單位要按照勞動合同解除的相關要求,在勞動者無過錯的情況下,解除勞動關系,都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的標準壹般是每工作壹年支付壹個月的應發工資。不過還有拖欠工資經濟補償金,未支付經濟工資的經濟補償金,醫療補助費等等。
用人單位不合法的解除職工的勞動關系,也就是用人單位存在錯誤,又不按法律要求進行解除。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壹定得賠償金,賠償金的標準壹般是,職工應得經濟補償金的兩倍。
所以,我們被單位解除是否可以得到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是根據具體情況來段定不同標準的。
不過,還有非法律硬性規定性質的補償、賠償,這個主要要看勞動者被用人單位協商了,通過好好做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也可能支付超出法律規定的補償或者賠償金。
這壹問題的關鍵不在於妳有多少工齡,而在於妳所謂的“開除”是什麽情況。工齡只是客觀事實,並不存在補償問題。如果因為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等勞動法規內規定的情況被開除,是沒有任何經濟補償的。相反,如果是企業違法解約,這種情況下的“開除”,是有經濟補償的。這個時候就要根據妳的工齡來計算補償費用了。
如果出現以下幾種情形,單位是要賠付補償金的:
1,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2,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5,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6,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7,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8,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賠償金的賠付方式通常是根據工齡計算,根據勞動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上啥班,幫助妳在職場裏做得更好。歡迎小夥伴們關註上啥班官方賬號,我們壹起討論,壹起學習,壹起成長,等妳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