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建築的認定依據主要為《土地管理法》和《城鄉規劃法》。違章建築指違反法律規定而建成的建築物、構築物等工程設施;“違反規劃違法建築”,指違反規劃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而建成的建築物、構築物等工程設施。
關於違建的法律法規
(壹)實體性法律規定
處理違章建築問題的直接是《中華人民***和國城市規劃法》第40條的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城市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罰款。”
我們可以從上述規定得出以下5點結論,作為處理此類糾紛的依據:
1、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城市規劃部門,是處理違章建築的行政主管部門,擁有對違章建築進行行政認定的權力;
2、區分不同情況,對違章建築的處理方式包括:停止建設、限期拆除、予以沒收和補辦手續、並處罰款;
房屋征收法律法規
房屋征收的前提條件是征收補償費用的足額到位。征收補償費用在作出征收補償決定前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征收補償費用的足額到位,是保障房屋征收實施工作順利進行的前提條件,也是保護被征收人利益的重要前提。足額到位,是指用於征收補償的的貨幣、實物的數量應當符合征收補償方案的要求,能夠保證全部被征收人得到依法補償和妥善安置。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規定,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壹)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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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