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已發生或者發現醫療過失行為的,當事人在按規定程序上報同時,由科室或院部組織最強技術力量,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對患者身體健康的損害防止損害擴大。
3、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對疑似輸液、輸血、註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反應,有關人員應及時報告醫務科,並組織有關人員會同患方對現場實物封存和啟封,需檢驗的,由雙方指定的檢驗機構檢驗。
4、對發生患者死因不明或對死因有異議的,應告知患方在規定時間(患者死亡後48小時,如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可延緩7日)內提出屍檢申請,拒絕屍檢的,應讓患者家屬簽字;如拒絕簽的,院方應當如實記載,並記錄在場的其他證人。
5、凡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當事人必須將事情詳細經過以書面形式陳述,經科室討論,分析原因,寫出定性結論,並以書面形式在2天內交醫務科,並提交醫療安全管理委員會討論,予以責任認定和提出整改措施。
6、凡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醫療事故處理小組人員要及時到位,壹方面接待患者或家屬,了解情況,告之處理程序。另壹方面向責任人了解情況,當事人和所在科室負責人務必積極配合。在處理期間,當事人和科室負責人不準請假外出,並有責任在鑒定會和法院審理時出庭,必要時當事人暫停執業行為。
7、發生較大醫療糾紛時,為維護醫院正常秩序,確保醫護人員人身和公***財產安全,保衛科有關人員要迅速到達現場,如遇矛盾激化或事態擴大,立即報警,同時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8、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復印件,由醫療機構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