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滿足壹定條件後可以。不可撤消信用證在以下情況時才可以撤消:
1、賣方提交的議付單據與信用證單不壹致、壹旦出現不符點,盡管可能是非實質性不符點,開證行就有權拒付,而單據壹旦遭到拒付,則此信用證就等於被撤消了。
2、發來的信用證修改卻使該證成為不可操作的信用證,可以撤銷。
根據《跟單信用證統壹慣例》第十五條不可撤銷跟單信用證壹經開出,於有效期內未經信用證諸當事人(開證行、保兌行以及受益人)的同意,開證銀行對已開出的信用證不得作片面的修改或撤銷。
信用證可以撤銷嗎
二、什麽是信用證
信用證,是指銀行根據進口人(買方)的請求,開給出口人(賣方)的壹種保證承擔支付貨款責任的書面憑證。在信用證內,銀行授權出口人在符合信用證所規定的條件下,以該行或其指定的銀行為付款人,開具不得超過規定金額的匯票,並按規定隨附裝運單據,按期在指定地點收取貨物。
三、信用證支付的壹般程序
(1)進出口雙方當事人應在買賣合同中,明確規定采用信用證方式付款。(2)進口人向其所在地銀行提出開證申請,填具開證申請書,並交納壹定的開證押金或提供其它保證,請銀行(開證銀行)向出口人開出信用證。(3)開證銀行按申請書的內容開立以出口人為受益人的信用證,並通過其在出口人所在地的代理行或往來行(統稱通知行)把信用證通知出口人。(4)出口人在發運貨物,取得信用證所要求的裝運單據後,按信用證規定向其所在地行(可以是通知行、也可以是其它銀行)議付貨款。(5)議付行議付貨款後即在信用證背面註明議付金額。
法律依據:
《跟單信用證統壹慣例》
第九條
A)可撤銷信用證可以由開證行隨時修改或取消,而不須事先通知受益人。
B)但,開證行有義務:
(Ⅰ)對可撤銷信用證項下可以辦理即期付款、承兌或議付的分行或其他銀行,在其收到修改或取消通知以前,根據表面上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所進行的任何付款、承兌或議付,予以償付。
(Ⅱ)對可撤銷信用證項下可以辦理遲期付款的分行或其他銀行,在其收到修改或取消通知以前,已經接受了表面上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者,予以償付。
第十條
A)不可撤銷信用證,在提交了規定的單據並符合了信用證條款時,構成開證行的確定承諾:
(Ⅰ)如系即期付款信用證--則進行付款或保證該款的照付;
(Ⅱ)如系遲期付款信用證--則於根據信用證規定所確定的日期,進行付款或保證該款的照付;
(Ⅲ)如系承兌信用證--如信用證規定以開證行為付款人,則承兌受益人開立的匯票。如信用證規定匯票以信用證申請人或其他人為付款人,則負責該匯票的承兌及到期付款;
(Ⅳ)如系議付信用證--則應照付受益人開立的以信用證申請人或信用證規定的開證行以外其他人為付款人的即期或遠期匯票,並對出票人及/或善意持有人無追索權;或規定由另壹銀行議付,如該行不予議付,則仍負責付款如上。
B)當開證行授權或要求另壹銀行保兌其不可撤銷信用證,而後者已照加保兌時,在提交了規定的單據並符合了信用證條款時,該保兌即構成該銀行(保兌行)在開證行承諾以外的確定承諾:
(Ⅰ)如系即期付款信用證--則進行付款或保證該款的照付;
(Ⅱ)如系遲期付款信用證--則於根據信用證規定所確定的日期,進行付款或保證該款的照付;
(Ⅲ)如系承兌信用證--如信用證規定以保兌行為付款人,則承兌受益人開立的匯票;如信用證規定以信用證申請人或其他人為付款人,則負責該匯票的承兌及到期付款;
(Ⅳ)如系議付信用證--則議付受益人開立的以開證行或信用證申請人或信用證規定的保兌行以外其他人為付款人的即期或遠期匯票,並對出票人及/或善意持有人無追索權。
C)如銀行被開證行授權或要求對信用證加具保兌但不準備照辦時,它必須通知開證行,不得延誤。除非開證行在保兌授權或要求中另有規定,通知行可將信用證通知受益人,而不加保兌。
D)未經開證行、保兌行(如已保兌)和受益人同意,該項承諾既不能修改,也不能取消。未經上述各方同意,接受同壹個修改通知中的部分修改內容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