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確。組織措施是工作票制度、工作許可制度、工作監護制度、工作間斷、轉移和終結制度。
工作許可制度是在完成安全措施之後,為進壹步加強工作責任感,確保工作安全所采取的壹種必不可少的措施。因此,在完成各項安全措施之後,必須再履行工作許可手續,方可開始工作。
完成工作許可手續後,工作負責人(監護人)應向工作班人員交待現場安全措施,帶電部位和其他註意事項,正確和安全地組織工作,工作負責人(監護人)必須始終在工作現場,隨時檢查、及時糾正工作班人員在工作過程中的違反安全工作規程和安全措施的行為。
擴展資料
對於各種工作票的填用範圍,《電業安全工作規程》上都有明確的規定:在發電廠或變電所高壓電氣設備上工作,需要全部或部分停電;在高壓室內的二次接線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需要將高壓設備停電或做安全措施的工作應填用發電廠(變電所)第壹種工作票。
在發電廠或變電所的電氣設備上帶電作業和在帶電設備外殼上作業,在控制盤和低壓配電盤、配電箱,電源幹線上的工作;二次接線回路上工作而無需將高壓設備停電;轉動中的發電機、同期調相機的勵磁回路或高壓電動機轉子電阻回路上的工作;非當值值班人員用絕緣棒和電壓互感器定相或用鉗形電流表測量高壓回路的電流等,應填用發電廠(變電所)第二種工作票。
百度百科—安全措施
知網—保證安全的組織措施和技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