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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司法局的機構職能

按照市政府印發的市司法局“三定規定”市司法局具有19項職能:

(壹)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結合本市實際,起草司法行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有關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劃。

(二)指導和監督監獄管理工作。

(三)負責勞動教養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

(四)指導和監督司法行政系統戒毒場所管理的工作。

(五)制定法制宣傳教育計劃和普及法律常識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各區縣、各行業法制宣傳、依法治理工作和對外法制宣傳。

(六)指導和監督全市的律師工作和企業法律顧問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負責管理在滬設立的國外(境外)律師機構;審批本市在國外(境外)設立的律師機構。

(七)指導和監督全市的公證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

(八)監督管理全市的法律援助工作;指導法律服務專用電話工作。

(九)指導和監督基層司法所建設、人民調解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十)指導和監督社區矯正工作,指導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

(十壹)組織實施本市國家司法考試工作。

(十二)負責本市司法鑒定管理工作,承擔市司法鑒定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三)指導司法行政系統的法學教育和法學研究工作。

(十四)指導司法行政系統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五)按規定和權限負責本系統國有資產的管理;負責局屬單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計劃的審核、立項、轉報;監督指導監獄、勞教固定資產投資和管理工作。

(十六)指導和監督司法行政系統隊伍建設,負責本市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管理和警務督察工作,協助管理區縣司法局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

(十七)承擔上海市依法治市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八)負責有關行政復議受理和行政訴訟應訴工作。

(十九)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