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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傳票送達人是誰

法院傳票是人民法院依法簽發的,要求被傳喚人按指定的時間,到指定的地點出庭參加訴訟活動或進行其他訴訟行為的書面文件,那麽法院傳票送達人是誰?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壹起來了解壹下吧。

壹、法院傳票送達人是誰法院傳票送達方式壹般有兩種:

(壹)特快轉遞送達,需要妳簽收,裏面會有起訴書等法律文書。

(二)法院專員送達,告知妳詳情,並遞交妳起訴書等法律文書。

電話通知的情況下,也會告訴妳訴訟的大概,誰起訴妳,是不是有這麽回事,妳自己清楚了。

特殊情況下還可以其他方式送達,例如:

(壹)直接送達:由法院的審判人員和書記員或者司法警察將應送達的訴訟文書直接交付給受送達人本人、代理人或者同住成年家屬(對單位為法定代表人或專司收件的人)的送達方式。

(二)委托送達:法院直接送達有困難,委托其它法院代為送達的送達方式。它是直接送達的補充。嚴格意義上講委托送達不是壹種獨立的送達方式,它只是法院相互之間的協助行為而已。

(三)郵寄送達:法院送達人員將應送達的訴訟材料通過郵寄方式交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

(四)留置送達:受送達人對法院直接送達的訴訟文書拒絕簽收,送達人在邀請相關組織的人員到場後,由相關人員見證將訴訟文書留置在受送達人的住所而完成的送達的方式。

(五)轉交送達,是指人民法院將訴訟文書送交受送達人所在單位代收,然後轉交給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轉交送達有三種情況:

1、受送人是軍人,通過其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轉交;

2、受送達人被監禁的,通過其所在監所和勞動改造單位轉交;

3、受送達人正在被勞動教養的,通過其勞動教養單位轉交。代為轉交的機關、單位收到訴訟文書後,必須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並以其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時間為送達日期。

(六)公告送達。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采用公告送達必須是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時,才能使用。公告送達產生的法律效力與其他送達方式送達效力是相同的。 如果法院傳票不能親自送到被告手裏,可以通過上述的其他方式送達。

二、傳票送不到被告人手裏怎麽辦傳票送不到被告人手裏的,可以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必須在其他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和受送達人下落不明的情況下使用。

三、拒收法院傳票會有什麽後果原告拒收法院傳票的,法院會按撤訴處理;被告拒收法院傳票的,可以缺席判決,如果是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零九條 拒不到庭和拘傳

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第壹百四十三條 按撤訴處理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壹百四十四條 缺席審判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