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協議由三大支柱組成:壹是最低資本要求,二是監管當局對資本充足率的監督檢查,三是信息披露。
1、最低資本要求(Minimum Capital Requirements):即最低資本充足率達到8%,而銀行的核心資本的充足率應為4%。目的是使銀行對風險更敏感,使其運作更有效。
2、監察審理程序(Supervisory Review Process):監管者通過監測決定銀行內部能否合理運行,並對其提出改進的方案。
3、市場制約機能,即市場自律(Market Discipline):要求銀行提高信息的透明度,使外界對它的財務、管理等有更好的了解。
擴展資料
新巴塞爾資本協定簡稱新巴塞爾協議或巴塞爾協議II(英文簡稱Basel II),是由國際清算銀行下的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BCBS)所促成,內容針對1988年的舊巴塞爾資本協定(Basel I)做了大幅修改,以期標準化國際上的風險控管制度,提升國際金融服務的風險控管能力。
近些年來,金融創新(經常采取規避資本充足規則方法)層出不窮,新的風險管理技術迅速發展,使巴塞爾協議日益顯得乏力和過時。尤其是1997年爆發的東南亞金融危機,波及全世界,而巴塞爾協議機制沒有發揮出應有的作用,受到人們的責難。
百度百科-新巴塞爾協議